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财政审计应试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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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财 政审计应试精华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财 政审计应试精华 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制度。1983 年 9 月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正式成立。1983 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和 1985 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1988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以下或简称审计法)正式颁布(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 要里程碑,标

2、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1997 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 )。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审计法在运行了十年后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应现实 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订,2006 年 2 月修订后的审计法 颁布,我国政府审计进入了继 往开来、创新前进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各级政府部门之下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只有中国称政府审计,其他国家或地区称财政 审计。 今年出的审计准则,条例会有小题考。 二、国外政府审计发展的简要回顾 (一)国外古代政府审计 (二)国外近代政府审计 3.美国近现代政府审计的发

3、展。1789 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 财政部设置了 6 名审计官,分别负责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内政部、邮政部、国务部和 其他各部的审计工作。由于这种审计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921 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 ,并依据该法案在国会设置了美国审计总署 (GeneralAccountingOf-fice)。1945 年,依据政府公司管制法案 的规定,审计总署应对 与国防有关的国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1974 年,依据国会预算与留存控制法 案 ,审计总署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拨款的效果 进行审计。

4、2004 年美国审计总署更名为美国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 突出了对政府的责任审计,反映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4日本近现代政府审计的发展。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在财政部内建立了监督司,负责批准 和监督各政府机关的开支。此后,随着各部在财政开支方面权力的膨胀,财政部内设的检查 机构已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作用,迫切需要一个独立的检查机构,以监督包括财政部 在内的所有各部的财政开支。1880 年,日本成立会计检查院。1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实施,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天皇。因此,同年制定的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员直属天皇,独立 于内阁。会计检查员

5、主要对国家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呈送天皇,也通过内阁呈 送议会。1947 年,日本实施了新的宪法,同时实施的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是一个 独立的不属于国会、内阁或者司法机关的机构。 第三节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考小题)第三节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考小题) 一、政府审计的法律渊源 二、立法型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 立法型国家审计的代表国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实行立法型国家审计的国家,大都受英 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影响立法型国家审计地位的法律规定,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美 国的国家审计属于立法型,其法律地位是审计总署隶属国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向国会报 告工作 三、司法型国家审计

6、的法律依据 司法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法国和意大利。实行司法型国家审计的国家,大都以成文法确定 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1985 年 2 月 11 日,法国发布了审计法院法 ,再一次明确了审计法 院的司法地位:独立于政府和议会,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 四、行政型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 行政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91 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 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 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可见,我国国家审

7、计机关的地 位是: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隶属于政府行政系列,是政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实 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 五、独立性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 独立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德国和日本。 从法律规定看,德国联邦审计院是一个最高联邦机构,是一个宪法机构,是独立的并且 只向法律负责的审计机关,既不属于行政,也不属于立法,只是为这两种权力机构服务。法 律规定联邦审计院的成员具有法官的独立性, 但不是法官, 只是享有法官所享有的法律保障。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第 1 条规定:“会计检查院对内阁具有独立地位。 ”这种地位是很特 殊的,会计检查院不仅独立于国会和司法之外,而且其独立性还表

8、现在它属于行政系列,但 对内阁具有独立地位,它不是内阁的所属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审计报告不经过行 政首脑而直送国会。 第四节政府审计的目标,职能和作用(很少涉及)第四节政府审计的目标,职能和作用(很少涉及) 一、政府审计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 2 条规定,政府审计的目标有三个: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 (一)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真实性审计目标主要是确定财 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经发生,有无差错、虚假、舞弊行为等;各种经济信息 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管理成果,政府各 项经济责任是否

9、如实履行,向社会和公众所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无误,所作承诺有无如约兑 现等。 (二)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合法性审计目标主要确定各项 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发生是否违反法律 规定,财政、财务收支程序是否合法,各项会计处理是否遵循了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特 别是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效益性 所谓效益性,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效益性审计目标包括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两部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概言之,经济性的直接 含义是

10、成本减至最低;效率性的直接含义是达到最佳的投入和产出比例;效果性的直接含义 是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比例关系。 二、政府审计职能 政府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等多种职能。 三、政府审计的作用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秩序,防范社会经济风险 (二)规制政府经济管理行为 (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审计的本质是独立的经济监督,审计职能的发挥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民主法治建设、 遏制惩治腐败等方面发生效力,而这正是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2审计机关在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具体业务工作中,贯彻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战略思想,落实其特定时期、特定目标的工作部署,直接

11、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3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就是协调和促 进经济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基本平衡与稳定。 4政府审计不仅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监督和保障人民的财产能够管好、用好、有效益、 不流失,而且在建设诚信和高效政府、树立公众对政府信心、释放社会压力、推动先进文化 建设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效。 (四)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效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保持国家干部队伍的廉洁和政府经济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政府审计组织理论第二章政府审计组织理论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1、政府审计组织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根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2 条的规定,我国 共设有中央、省、市、区(县)四级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 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采用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署设有在京派出局和驻地方特派办两类派 出机构,设有 9 个业务司和其他日常管理部门。 2、目前,世界上已有 160 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国家 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权的归属性, 世界政府审计体制主要有立法型审计体制、 司法型审计体制、 行政型审计体制和独立型审计体制 4 种。我国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 3、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建国初期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 发挥了很好的监

13、督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行审计体制显现出 了一些弊端。对于我国审计体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 点。 第一节我国政府审计组织概述第一节我国政府审计组织概述 审计体制,特指国家审计体制,不包括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体制和结构,它指国家审计的 法律规定和组织结构系统,主要包括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授权关系、领导关系、隶属关系、 业务关系、报告关系、经费关系和管辖范围与职责权限的划分等要件。审计体制决定了审计 规制的性质、作用形式、特点和效用,是影响和制约政府审计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审计组织 是为了实现审计目标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人员和授以职责权限的有

14、机整体。政府审计的主 体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是指政府审计权力的承载者和政府审计监督活动的实施 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 立审计机关。根据这一制度设计,我国政府审计组织体系架构的基本面貌是: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 计署的行政首长。 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

15、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 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 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 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l 条的规定,于 1983 年 9 月 15 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 院 28 个组成部门之一。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审计署内设机构包括 9 个业务司:审计署内设机构除了业务司以外,还有负责

16、审计署机关日 常事务管理的其他部门,包括办公厅、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法制司、监察局、直属机关党 委、离退休干部局等。 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及其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需要,设立了在 京派出局和驻地方特派办两种类型的派出机构。在京派出局和特派办都属于中央审计机关。 审计署在中央各大部委的派出机构共设有 25 个(在京派出局): 审计派驻地方共有 18 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第二节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综述(很少涉及)第二节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综述(很少涉及) 美国审计总署每年组织大量的审计工作,但 90以上的工作内容是绩效审计。财务审计大部 分都交给了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或聘用私人会计公司去做。 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典型法国审计法院 法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现行宪法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征,被称为“半总统 制”的政治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拿破仑于 1807 年 9 月 16 日 通过法律形式,创建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审计法院,采用法国最高法院的体制,地位上仅 次于最高法院,权力相同,具有终审权。现行法国审计法院沿袭了这种体制,独立于政府和 议会,是司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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