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

上传人:日度 文档编号:148665442 上传时间:2020-10-21 格式:PPT 页数:201 大小:1.0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_第1页
第1页 / 共20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_第2页
第2页 / 共20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_第3页
第3页 / 共20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_第4页
第4页 / 共20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_第5页
第5页 / 共2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幻灯片(20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杨 棨,2,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 2002 49号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4,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2、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等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包括管理、技术、行为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缺陷),并督促施工及其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监理活动。,6,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7,第二章,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

3、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8,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 1988年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监理制,为了稳重起步,先在少数单位开展,起初是“八市二部”(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南京市,电力部的水电系统和交通部的公路系统)。经过十年努力,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取得很大成绩。 19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颁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

4、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9,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10,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 中华人民共和

5、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在2003年末至2004年上半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继后又连续颁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

6、5号)2004年6月12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筑工程伤亡人数逐步呈下降趋势。,11,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12,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

7、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的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13,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

8、责任,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14,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履行对项目法人负责的法律责任。 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履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15,思考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9、监理职责和监理责任是什么?,16,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和责任,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0、承担监理责任。,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9,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

11、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

12、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

13、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 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

14、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4,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

15、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

16、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5,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26,思考题: 监理单位如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27,第四章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28,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 2002 49号 第五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