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计价规范2008最新分析报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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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08计价规范3.3.2条,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

2、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3.综合单价,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确定综合单价应考虑的因素:,项目

3、特征描述,材料暂估价,风险费用,(1)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 (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对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建筑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

5、险。,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3.综合单价,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量”变,1,2,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

6、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3.综合单价,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量”变,3,4,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 因

7、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3.综合单价,导致综合单价调

8、整的因素:,“价”变,1,2,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

9、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3.综合单价,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价”变,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

10、同价,结算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争议处理,竣工结算,造价管理机构,08 计价规范亮点分析,08计价规范作用,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4.2.3(6),4.3.3(8),4.7.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

11、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

12、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亮点1,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13、编制 。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新计价规范中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的规定,2.0.16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7造价员 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0.4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

14、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4.6.3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2.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侧重于建设前期,而新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理相一致。新提出的四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新 “四价”中招标控

15、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价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唯有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亮点2,08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作了如下规定:,08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作了如下规定:,08计价规范中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规定与其他文件中关于 标底规定的比较,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法规性依据,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法规性依据,是否公布,编制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性质,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

16、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过程,设标底招标的弊端: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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