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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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 本文关键词:神经网络,输出,类型,保护,作品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 本文简介:Abstract:Theadventofartificialneuralnetworktechnologyhasenabledthemachinetoacquiretheabilityofself-learningandalsomadepeoplebegintoponderthepossibilit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的类型化保护 本文内容:Abstract:The advent of artificial neura

2、l network technology has enabled the machine to acquire the ability of self-learning and also made people begin to ponder the possibility of “creation”by the machine. The essence of the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is based on certain computing rules that output results.Although these rules are formed

3、by the self-regulation of the neural network, they have been fixed in the procedure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he so-called “creative”process of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is only the process of computing according to established rules. It is impossible to produce the creations in the sense of

4、 copyright lawonly by the operation of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itself. Whether the output can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and what kind of protection it can take depends on what role human-beings play in the final output. If the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system is an intermediary tool to assi

5、st human creation and the substantive part of the results is completed by humans, then the output can be identified as a creation. If human beings do not play any role or just play a very insignificant role in the final outpu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consider the output as a creation with granted

6、copyright protection. It is advised that a newneighboring righ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otect investors.Keyword: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originality; work; neighboring right;2016年3月, 韩国围棋九段棋手李世石与人工智能围棋程序阿尔法围棋的五番棋比赛, 以人工智能阿尔法围棋4比1战胜人类代表李世石告终。1阿尔法围棋的技术原理是人工神经网络算法。虽然人工神经网络系统是人类的, 但基于该技术的人工神经网络系统具有

7、的“智慧”越来越高, 甚至可以超越人类。人工神经网络的迅速发展让人类开始正视机器“创作”的可能性。早在1959年, 德国卢茨就制作出写软件, 1984年中国也有人成功编制了“计算机诗词创作”软件。2Google开发的系统能够利用人工神经网络技术, 选取照片的重点特征部分, 加以强化, 绘制出一幅具有新特征的照片。3德国图宾根大学主导的一项实验, 可以利用人工神经网络系统将普通的照片变成抽象派艺术大师的作品。4在当前信息网络社会, 传统的着作权制度面临着大量新型的版权问题需要规范。5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开始正视其输出结果在版权法上的定性。伯尔尼公约并未对作者是否必须为自然人作出

8、限定, 因为“各国法律存在分歧”。1如1984年美国版权实施第二次纲要指出, “作者资格”一词表明, 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 就必须能追溯至自然人。2澳大利亚政府所设立的版权法修正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书。该份报告涉及了计算机创作物的问题, 并坚持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作者必须为自然人。6虽然有国家规定存在自然人之外的作者, 一般也只在法人作品等特殊规定里, 如我国版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输出的具有审美艺术价值的成果, 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无二致, 有些成果的艺术水平甚至可能远高于人类的某些创作作品。从最终成果的表现形式上看, 人工神经网络技术赋予了“创作

9、”以新的方式, 作品的创作主体似乎已经不再限于人类。如果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输出结果构成作品, 不仅会颠覆版权法中关于作者的传统认知, 还会进一步引发关于作品版权归属的争论:系统本身能否成为作品的作者, 并拥有如转让版权及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输出成果是否构成合作作品从而归属于多个权利人?如果人工神经网络的输出结果不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 其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方式的保护?新技术的产生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一、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与作品(一) 人工神经网络的工作原理人工神经网络研究是目前国际上迅速发展的人工智能的前沿交叉学科。7人工神经网络仿造生物脑中的神经元而来, 包括多个

10、计算机, 这些计算机被称为“节点”。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还包含了可用于各节点之间通信的交流机制。每个节点都可对设计者指定的具体对象作出认定, 并将结果值传递给网络中其他节点。人工神经网络根据这些值及所占的比重作出结论。各个节点结果的比重最初是随机的。经过测试之后, 如果节点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 那么计算机就会增加该节点结果在认定中所占的比重, 反之则降低。3这一过程会重复至人工神经网络作出正确结果为止。人工神经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自我训练, 也拥有自我学习的能力。没人推导出任何规则去控制人工神经网络的创作活动, 而是在人工神经网络投入应用之前的研发调试阶段, 通过其自身对算法的学习, 并借助于

11、示例训练自行发展出一套规则。4运算规则的发展和形成过程中存在人为的干预, 人工神经网络在测试阶段时输出的结果需要由设计者进行筛选, 只有在结果符合设计者的预想时, 运算规则才会被肯定, 否则设计者将对输出结果进行否定评价, 促使人工神经网络各个节点进行自我调节, 直到满足设计者的要求为止。人工神经网络的运行原理是对固定算法的执行。当人工神经网络的运算规则形成, 用户输入初始数据之后, 人工神经网络可开始运行并输出结果。虽然输入的初始数据具有随机性, 导致最后的生成结果难以预测, 但在初始数据相同的情况下, 同一程序得出的结果是有限的。因此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的生成过程是程序化的计算而非创作活动

12、。8(二)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结果的独创性考量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的输出结果能否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独创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其内涵却并未提及。虽然关于独创性的具体标准仍存在争议, 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否认创作应当能够产生多种表达可能, 若某一过程仅能产生有限的表达形式, 则难以被认为是创作。作品的形成过程必须留有供创作主体发挥智力空间进行多样化创作的余地, 作品中必须包含人类的创作因素是独创性的内在要求。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的数据库及程序运算规则在研发完成之际已经相对固定 (除非后续扩张或修改) , 即便假设人工神经网络能够成

13、为创作主体, 但由于其运行过程仅仅是对既定规则的计算, 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能发挥其“个性”的空间几乎不存在, 因此其输出结果不能被认为是创作的成果。就最终成果的外观表达而言, 人工神经网络输出的结果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当输出结果具备一定高度的创作水平时, 似乎也应当如人类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但并不是所有具备一定创作水平的事物都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只有当其包含人类创作因素时才能满足版权法的要求。大自然中不乏优美的风景奇观, 如张家界的“采药老人”峰, 其中蕴含的美感让人心旷神怡、赏心悦目, 但这些风景却不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为自然景观的形成过程不存在任何人类的创作因素。版

14、权法注重的不仅是作品的呈现形式, 还有作品的创作过程。版权法保护的权利主体是能够主动创作, 以作品表达思想感情的群体。人类的创作因素在作品形成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作用。如果人工神经网络的输出结果不包含人类的创作因素, 则很难认为其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三) 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即使在美国这样极度重视版权财产性质的国家, 也无法否认人在版权法中的重要价值。美国法院在判决中的态度虽然存在分歧, 但大多数法院也持相同观点:版权法保护的是包含人类智力创作因素的作品。1995年的Urantia Foundation v.Maaherra案中, 原告称被告抄袭了涉案作品神的启示。原告称这部作品完全

15、是根据神的指示完成, 不存在人类创作成分, 应当作为神创作的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被告抗辩称其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 因为其中并不包含人类创作成分。虽然版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只能由人类创作, 但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要获得版权法保护, 必须存在人类创作成分。虽然原告称不存在人类智力创作因素, 但法院认为神的启示至少在内容的组织编排上承载了人类的智力性劳动, 且这种创作水准也不是过于微不足道、可以被忽略的程度, 因此涉案作品可以得到普通法上版权法的保护。5类似的, 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在2016年的黑冠猕猴自拍案中也否定了非人类创作的可能性。一只名为鸣人 (Naruto) 的六岁黑冠猕猴使用被告斯莱特

16、 (Slater) 的相机拍摄了多张自拍照。善待动物组织起诉称被告侵犯了鸣人的版权。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并未明确表示将权利人或者法定资格扩张至动物, 相反版权法中没有一处提及动物。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动物, 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6美国最高法院在分析版权人的时候, 也屡次提及的是“人”或者“人类”。美国版权局在2014年12月发布的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讨论, 也认为动物创作的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如纲要第306节, 美国版权局表示作品只能由人创作。我国版权法中对作者人格权的重视程度近似于大陆法系, 因此人的因素更加不可或缺。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以让人类发挥智力创作空间的创作成果, 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2016年, 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的“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中, 原告高阳、邓佳欢将相机固定在气球上并设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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