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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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 题 一、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物权法反映的社会现实问题,一、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上的“物”所指的是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相对称。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表明物权法是规范物(即有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民

2、事权利体系,物权和债权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物 权,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理解: 1、物的归属:某项财产属于谁、归谁所有,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物的利用: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获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2)担保物权: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获益的权利。在我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定分止争”(前提)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

3、,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商君书(商鞅) 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争。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各种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一旦发生产权争议,便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制定物权法与抑制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原因就在于产权界限界定不清。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财产的

4、范围及其权属关系,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了国有财产,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国有财产流失问题。,2、“物尽其用”(主旨) 物尽其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城市: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居民购买商品房,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1、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 2、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 3、制定和实施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意义; 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1、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1)所有权制度对实行

5、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 3)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要求。,2、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1)担保物权制度对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保障企业及时获得融资、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2)用益物权制度将有利于实现建设用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切实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使用,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而巩固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

6、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用益物权制度是农地使用关系物权化的法律基础,它使农户对农地的使用权由债权转变成物权,使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到用益物权制度,消除和减少了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并激发了其生产积极性,保障我国农村经济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从而巩固农村改革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制定和实施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意义 1)对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误解,妨碍了对人们私有财产进行平等法律保护的可能; 2)改革开放后人们私有财产的迅速增长,要求从法律上对于私人财产给予明确规定并予以切实、平等的法律保护; 3)保护

7、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密切相关; 4)物权法针对现实生活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就在于物权的排他性。 两种现象: 1)公共场所有警察巡逻而私人住所却没有, 2)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程序是对“依法行政”的误解 依法行政首先是划清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限制公权力要靠自然人和法人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

8、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平等保护原则; 3、物权法定原则; 4、物权公示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

9、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是规定国家财产特殊保护,还是合法财产平等保护?这是物权法起草中争论焦点 。 04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规定解决上述争论。 物权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 一个问题:为什么物权要法定而合同却要自由? 物权法定的三大理由: 物权法定原

10、则的理解:,4、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物权这种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变动,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出来,让他人能够了解。 物权公示的理由: 1)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物权的状态和变动,关系到交易对方的重大利益。,物权法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要方便打算交易的对方了解财产的物权状况,避免遭受不测损害,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2)物权法规定物权公示原则,与法院执法也有关系。法院若事先没有弄清楚,而查封、扣押、拍卖了别人的财产,而导致受

11、害人到处申诉、上访,其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使我们的法院陷于尴尬境地。,五、物权法反映的社会现实问题 1、关于本法的定名; 2、关于不动产登记; 3、关于异议登记; 4、关于预告登记; 5、关于征收和征用; 6、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 7、关于由谁代表国家; 8、关于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9、关于停车位问题。,1、关于本法的定名 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中,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总称,是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在内的广义概念;而在英美法系的民法中,财产权则是与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并列的狭义概念。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权大陆法系的物权 基于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我们

12、将其定名为物权法。,2、关于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法(条例) 建立统一且与行政分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等级制度。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模式: 1)在基层人民法院设不动产登记局; 2)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司法局设不动产登记局。,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3、“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3、关于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关于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14、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而是买房人根据买卖合同请求交付房屋和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5、关于征收和征用 物权绝对但并非不受限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排除物权绝对性原则,即排除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排除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制度: 1)公法上的搜查证制度; 2)民法上的征收和征用制度; 3)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

15、法。 在物权法上设立征收制度的原因:征收不是有偿取得,要支付代价,要遵循市场交易的等价有偿的规律。,征收属于有偿取得,本属于商品交换关系,但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需要限制被征收人的合同自由被排除被征收不动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因此征收不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不采取根据合同法谈判签约的方式,而有政府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条件直接作出征收决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与联系: 共同点: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强制性; 区别: 1)征收实质是强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补偿金为代价

16、,属于有偿取得;征用是对私人和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的强制使用,并不取得什么权利,强行使用之后物归原主,损坏了不能归还的照价赔偿。 2)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6、关于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 社会个别成员、部分成员享受的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社会全体成员间接享受的利益,也不属于公共利益。 利益=物质利益+安全利益+精神利益 物权法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法定条件,就是要将商业利益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7、关于由谁代表国家 国家在法律上的双重规定性: 1)公法主体上的国家:拥有和行使国家公权力。国家作为公法主体的地位及公权力的行使,由宪法规定。 2)私法主体上的国家:拥有和行使国家的民事权利即财产所有权。国家作为民法主体的地位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由私法规定。 作为民法主体的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由作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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