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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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类型的规定。违约行为形态是:1 .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态是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 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履行期限届至之前的拒绝履行为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的拒绝履行是实际违约行为,也包括履行不能, 是债务人在客观上己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是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 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也包括债权人的受 领迟延行为。二是瑕疵履行,是

2、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 符合债务本质的违约行为。确定瑕疵履行的标准是履行期届满,仍未消 除履行的瑕疵或者另行给付。违约行为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方式是:(1)继续 履行;(2)釆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其他违约责任方 式。案例评析刘某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刘某捷在被告移动徐州分公司申请办理了“神州行标准 卡”,并约定了扣款不成功、预付费使用完毕而及时补交款项时,移动 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o 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 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己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 得知被告于20

3、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 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 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 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 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 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 费,就会剥夺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 的。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 到期,将导致停机、号码被收回的后果,因此被告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 知的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

4、同之前就应如实告知原告。如果在订立 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缴费阶段告知,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 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主张“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 式向原告告知了有效期”,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 案被告既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内容,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已将有效期限制明确告知原告,被告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违 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取消被告对原告的 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评析: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时,首先须结合格式合同的 特点对合同义务合理解释,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5、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 责任的条款。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合同,正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电信服 务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告知有关有效期限制的内容,即使在缴费阶段 告知,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可以说,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 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 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C预期违约责任,也叫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6、,一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 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 责任。其特点是:(1)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2)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3)预期违 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4)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 段,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 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分为两种。1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 为。构成要件是:(1)毁约方必须肯定地向对方提出毁约的

7、表示;(2)毁约方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 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明示毁约没有正当理 由,明显具有过错。2.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毀 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则当事人没有 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案例评析甲公司诉乙公司证券纠纷案案情:乙公司(被告)发行面值总计10亿元的票据,简称 Ux

8、xMTNlo第二年,甲公司(原告)购入5000万元llxxMTNl债券。 乙公司发行了第二期中期票据,简称UxxMTN2o 2015年4月21日,被 告发布公告称llxxMTN2债券“应于2015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由于本公 司发生巨额亏损,未能按期兑付本年利息”。2015年6月25日, llxxMTNl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对该债券提前加速到期,并将采取 民事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己经丧失兑付能力,显然不能于到期日履行 兑付义务,故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 面值兑付原告持有的5000万元llxxMTNl票据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后因 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原告将诉讼请求

9、调整为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 享有债权本金5000万元以及截至进入重整程序前的利息。法院认为,本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默示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行为。首先,从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看,尽管被告 发生了募集说明书约定下的“违约事件”,但合同并未赋予原告就此 主张被告提前兑付的权利。其次,被告虽对其他债券存在违约行为,但 每一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均系被告的独立履约行为,对其中任何一项债 券丧失兑付能力并不必然延及其他债券的兑付结果,且被告对涉案债券 一直按期兑付利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的外化表现上,均未表明其 将不履行涉案债券的兑付义务。鉴于被告的重整申请已于2016年1

10、月8冃 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原告对被告就涉案债 券形成的债权于2016年1月8冃视为到期,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债权 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评析:民法典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即指在合同履行期届 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 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所应 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 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涉及的义务为合同约定的义 务,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义务并非

11、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则不适用 预期违约制度,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本就不享有此权利。在本案中,原告 本无请求提前兑付的权利,因而不能适用预期违约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不履行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以及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违约行 为,都是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这些不履行金钱债务的行为,都构成违 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是债权人行使金钱债务的二次请 求权,是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方式,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 的合同责任方式,即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适用范围是

12、一 切生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场合,并且该合同能够履 行、合同也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对于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除了继续履行之外,还可以请 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案例评析董某平诉郑某迪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被告郑某迪以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董某平借款人民币70万元, 约定月息1%;同时,又约定2010年12月底付息28 000元,2011年1月15 日至2011年11月15日,每月付本金60000元,余款本息在2011年12月底 付清。过后,被告郑某迪仅于2010年12月底前支付利息28000元,余款 本息未付。董某平于2011年6月14日,以此为由,向原审法院提

13、起诉 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被告郑某迪向原告董某平借 款人民币本金7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已经支付利息28000元,尚欠 本金700000元以及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的事实清楚,合法的借 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虽然在借条前段注明付款日期 是2011年12月30RZ前,但在借条后段又重新对付款期限作了分期承 诺,故应当从2011年1月15日起分期归还本案借款。借条是证明双方当 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己经实际交付的重要依据。被告没有按照借条 承诺的分期付款的期限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对借条中承诺的 还款期限的根本违约,既然是根本违约,那么作为债

14、权人的原告,有权 对本案未到期的债权一并同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 立,依法予以支持。评析:不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也与金钱相关,包括继 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 可以诉请法院要求二次履行和强制继续履行。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继续 履行是的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范围是一切生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 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场合。金钱债务与其他债务的不同在于,金钱债务能 够履行、合同也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因而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要求的 继续履行的诉求另外,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还可以请求债务人 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责任方式。在本案中,郑某迪违背了借条后段 的承诺

15、分期付款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因为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法有据。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以及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10条 规定相比,增加了不能继续履

16、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请 求终止合同的新规则。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都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对非 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的责任。本条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是:(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 种债务的履行,如以交付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合同,该特定物已经毁 损、灭失。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 禁止流通物合同的履行不能。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 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 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 续履行成为不必要。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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