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

上传人:丽*** 文档编号:148594156 上传时间:2020-10-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7.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2) 被侵权人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产 品缺陷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产 品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有四种类型:(1)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设计

2、中就存 在不合理危险。(2)制造缺陷,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产品中留 下的不合理危险 (3)警示说明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合理危险,可 以流通、使用,但是对其存在的合理危险应当予以警示,说明怎样使用 才够避免危险发生。未作警示说明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都构成警示说 明缺陷 (4)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完成后,依当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无法发现其是否存在缺陷,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流通,但生产 者须承担跟踪观察义务,发现有缺陷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说明或者召 回。未履行警示说明或者召回义务,为跟踪观察缺陷。这里涉及产品自损是否可以一并起诉的问题在传统的产品责任法 中,产品责任的损害不包括产品自损,只包

3、括人身损害和产品以外的财 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此作了清楚的规定。在制定侵权责 任法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因同一个行为发生的损害,不必折腾受 害人分别起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诉,因而将产品责任的损害只规 定为“损害”,就是为了使该“损害”包含产品自损。故在产品责任诉讼 中,被侵权人可以提出产品自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过这是两个诉的合 并。案例评析王某诉东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王某从淮安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东风牌仓栅式运 输车一辆,其雇员戴某长驾驶该车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及车 上承运家具烧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是车辆发动机漏机油,机 油滴落至排气管,排气管过热引燃机

4、油,进而导致车体燃烧后火灾扩散 至车后所拉家具。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生效判决认定,涉 案车辆存在发动机漏机油的质量缺陷,车辆存在的发动机漏机油质量缺 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东风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 者应当对车辆缺陷造成的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火灾遭受的 合理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购车融资租赁贷款利息、营运损失。二审维 持原判。评析: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车 辆及车上承运家具烧毁,而起火的原因是车辆发动机漏机油,机油滴落 至排气管,排气管过热引燃机油,进而导致车体燃烧后火灾扩散至车后 所拉家具,起火部位为发动机下方排气管附近,起火点为发

5、动机下方铝 质管件。产品应当具有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对于车辆而言,其发 动机为核心部件,该部件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发动机漏机油,已经构成发动机的严重故障,足以 构成产品缺陷。因此,东风公司作为缺陷车辆的生产者,应当对车辆起 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缺陷产品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不仅包括车辆上所承运的家具损失,还包括车辆自损。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 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

6、后,有权向销 售者追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产品责任中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态,其基本规 则是:(1)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 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2)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终须全部归结 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 配。(3)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如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 是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 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相比较,区别主要在于最终责任的分 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分给每一个责

7、任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归属于最终责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额。产品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具体规则是:(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中间责任规则,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责 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最终责任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通常情况 下,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如果是销售者的过 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就是最终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侵权责任, 且为全部赔偿责任。(3)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的归属,即产品缺陷由生产者 造成的,则销售者

8、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使生产者承担最终责 任;若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则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 者追偿,使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案例评析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诉包某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包某敏在将从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购买的烟花在院了里燃 放,点燃烟花引线后烟花却没有响。几分钟后包某敏再次点燃引线,烟 花突然从筒中冲出,包某敏躲避不及被烟花击中,包某敏眼睛受伤并昏 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肇事烟火与原告包某敏的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烟花点着后发生熄引可以推定烟花存在霉 变、空引或者藕节等缺陷,属于缺陷产品,而且肇事烟花没有进货来 源,烟花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的条形码

9、,没有产品合格证,可以推定 烟花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被告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作为烟火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燃放烟 花系危险作业,原告包某敏燃放烟火时没有阅读燃放说明,在烟火第一 次熄火后继续点燃烟火,并且原告包某敏没有按照燃放说明要求进行燃 放操作,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包某敏有较大的过错,原告包某敏自己应 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为产品责任案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产品存 在缺陷从本案烟花点着后发生熄引可以推定烟花存在霉变、空引或者 藕节等缺陷,足以认定其构成产品缺陷。而且本案烟花没有进货来源, 烟花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的条形码,没有

10、产品合格证,可以推定烟花 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 责任,其中,销售者就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生产 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中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作为缺陷烟火的 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无法指明肇事烟花 的生产商或供货商,故无法向缺陷烟花的生产者追偿,其作为销售者承 担的侵权责任即为最终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在典型的产品责任中,承担产品责任中的不真

11、正连带责任的主体是 生产者和销售者。除此之外,在产品责任中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就是 第三人,即在产品责任中,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其他对产品存在缺陷 有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本条列举 了运输者和仓储者,以此为例,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责任主体,都是产 品责任的第三人,例如原材料提供者等第三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争议的产品存在缺陷;(2) 该产品缺陷不是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而是第三人造成的;(3) 第三人使产品存在缺陷,在主观上有过失;(4)存在缺陷的产品 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产 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

12、责任是一种先付责任,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责 任中,数个责任主体都是要承担中间责任的,被侵权人作为请求权人可 以向任何-方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责任的规则特殊, 即须先向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在它们承担了赔偿责任之 后,由它们再向第三人追偿。这种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性规则而适用有先后顺序,且须由 承担中间责任的主体先承担责任的规则,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先付责 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形态。故在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 中,被侵权人应当先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由他们去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则的优势在于有利于被侵权人的索赔,因为第三

13、人隐藏在表 面法律关系之后,被侵权人对其过失很难证明。规定先付责任,方便被 侵权人行使请求权,救济更加便捷。不过,这样的规则有一个风险,就 是生产者、销售者都丧失赔偿能力时,按照本条规定,被侵权人不能直 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对此,被侵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 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案例评析天元公司诉齐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天元公司专业生产棚膜和盐膜。天元公司陆续接到全国各地 经销商报告,使用“田园牌”棚膜的一些菜农声称其种植的大棚蔬菜出现 了严重死亡现象。经专业调查分析,该现象是棚膜的生产原料中掺入了 有害物质,挥发有害气体所致。原告的棚膜的生产原料从齐鲁公

14、司处购 买,经调查齐鲁公司提供的原料合格,但在运输途中运输者将合格原料 偷换为含有害物质的原料并交付给天元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齐鲁 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表明齐鲁公司生产的二辛酯均为合格产品,但能够 认定被告齐鲁公司生产销售给原告的二辛酯产品系被告指派谢某忠给原 告送货,最终造成提供给原告天元公司的二辛酯产品存在缺陷。原告因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运输者谢某忠对 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可以另行主张二审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中,天元公司为棚膜和盐膜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田园 牌”棚膜因含有有毒物质而存在制造缺陷,从而导致购买和使用其棚膜 的菜农声称种植的大棚蔬菜出现了严重死亡现

15、象。天兀公司作为棚膜的 生产者,已经对其产品给菜农造成的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天元公司在 向菜农承担了产品责任后,可以向造成其棚膜存在缺陷的原材料供应者 齐鲁公司和原材料运输者谢某忠追偿。至于两名最终责任人之间的责任 分担,运输者谢某忠擅自在原材料中掺杂有毒物质的行为是主要原因, 原材料供应者齐鲁公司未对运输者尽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缺陷 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二者应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 份额。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等侵权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的侵权禁令的规定。这一规定与

16、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都规定了侵权行 为的禁令,只是在产品责任中特别强调这一救济方法申请产品责任之侵权禁令的要件是:(1) 一个或者一种产品存在 缺陷;(2)这种有缺陷的产品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3)实际上该缺陷产品尚未造成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符合这 些要件的,可能受到危及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因此申请禁令是有风险的。为避免错误申请而造成对生产者、销售者的 损害,申请人在申请这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这种产品责任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不存在实际的受害人,可以起诉 的人只能是可能受到损害的人。这样的案件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消费 者权益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有公益诉讼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