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挂靠经营发生工伤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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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挂靠经营发生工伤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简介:职工梁,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于20xx年10月8日在广州南沙区上横沥桥路段因日常工作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维持工伤认定,单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经过: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诉称:1、梁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案外人谭,该车系谭挂靠在物流有限公司,但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车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2、物流有限公司与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梁并非在履

2、行物流有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而只是在履行其雇主谭X为其安排的工作内容。4、物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谭X系挂靠合作经营关系,并非承包关系,因此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梁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应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梁系原告物流有限公司的挂靠车主谭X聘请的司机,于20xx年10月8日7时55分许,其在驾驶车辆外出运货时受交通事故而死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3、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原告作为被挂靠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人述称:梁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工伤认定。分析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该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为社保行政机构提供了司法实务及社保实务的指引。本案中社保行政机构的工伤认定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切实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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