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修订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148486293 上传时间:2020-10-20 格式:PDF 页数:30 大小:770.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1-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修订(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 济 法 基 础知 识 点 汇 总 第一章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 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

2、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 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

3、转移) 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补充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 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 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 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

4、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 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

5、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 出裁决。 【注意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 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

6、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 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 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 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

7、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

8、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日”。 (4)决定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 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 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 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 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等

9、,视为无证据。 【注意 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 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10、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注意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注意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 该期限限制) 【注意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

11、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 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 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 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其他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 个月”

12、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不上诉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 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 个月”是 2014 年 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 第二章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均不得有 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注

13、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义务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

14、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 2 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注意 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3.非全日制用工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15、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 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 方约定。 【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 款“无效”。 【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 (3)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 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 2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16、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 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 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 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