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4840967 上传时间:2017-11-02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70.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 规章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一一一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进行前端控制。一一一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约定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交易系统 ”)进行申报,由交易系 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一一一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2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一一一 上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一一一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和 约定购回式 证券交易风险揭示 书(以下简称“ 风险揭示书” )样本( 客户协议、 风险揭示 书必备条款附后);(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

4、料符合要求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一一一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上交所签订相关协议。 3 一一一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除外。一一一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一一一一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

5、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一一一一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一一一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4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

6、、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或客户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或其增减变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其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与其书面签署客户协议。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将客户按前条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相关情况提交上交所后,该客户方可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四章 交易第一

7、节 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一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 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5 一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一一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一一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一一一一一 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

8、与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一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一一一一一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9、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一一一一一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6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一一一一一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第三节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一一一一一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一一一一一 客户协

10、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一一一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结算第一节 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一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一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7 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

11、(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一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自身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一一一一一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

12、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一一一一一 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 日” )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8公司。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 成交金 额+ 相关费用,专用 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 证券公司客 户专用资金交收 账户资金应收额= 成交金额-相关 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

13、=成交数量。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 成交金 额- 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 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 相关 费 用,客户证 券账户证券应收 额= 成交数量。一一一一一 T+1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T 日清算结 果,按照成交 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一一一一一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

14、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第二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一一一一一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一一一一一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9 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一一一一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税收及相关权益的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上述影响权益划转的情形消失后,证券公司和客户可向上交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申请将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权益或证券(如送股、转增股份)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的通知进行相应的划转。一一一一一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