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析精选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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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5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析,孟连县人民医院,2015,讲解人:罕华军,2,目录,3,可概括为四类: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规和条例,即由卫生部颁发的条例、规定。如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及通告等。如:某地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定和评定标准等。 3、各级医疗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内部适用的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如:医院内部规定的医务人员交接班制度、病房探视制度、病房管理制度等。 4、还有一种临床的各种诊

2、疗护理的常规、技术操作的规程。有成文的,还有医务工作者约定俗成在实际工作中普遍遵循的不成文的,如:各种手术适应症、特殊检查的指征、药物配伍禁忌、各种药物用量的限制等。,4,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作为患者一方应立即做的工作主要有: 1、对病历进行复印,或者要求医疗单位尽快对病人的病历材料进行封存。 2、如果是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要求对相关实物进行核对并封存,以备进一步查验。 3、如果患者已经死亡,还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体解剖,以便查明死亡的原因。如果病人一方不配合尸体解剖,有可能要承担影响死亡原因判定的责任。,5,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

3、料。”第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根据这些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一)、病历保存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封存,并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由医疗单位承担病历的保管。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二)、现场实物封存保留 实物是指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前用过的一切可疑的物证。如药物、输液和输血残留液与容器以及其他器械等。 1、因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务必保管好空安瓿或实物; 2、因输血或输液引起的死亡事故或事件,务必立即查清领取过程的凭证,残留液及时送检,并将原包装药液妥善封存到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解决;,6,3、各种仪器设备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如因手术电刀漏电而致病员死亡或因心电图机电极板漏电而烧伤病员等),务必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做好记

5、录后,方可撤离现场; 4、病人死亡的,在有关人员做现场整理记录后将尸体移送太平间,妥善保存以备尸检(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须尸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7,8,9,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

6、因引起的纠纷。 医源性纠纷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手术、用药、护理、诊断、输血、麻醉、化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过失引发的纠纷。 二是由医方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主要有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故意挑拨、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人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而引发的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 一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 二是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非医源性纠纷常见的有: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

7、和诊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患方为满足私欲无理取闹等。,10,医院管理规划,某女,以禁食的方法进行减肥,因食物摄人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低血钾,出现全身性肌无力的症状及体征,到医院就诊,给予静脉补钾后,病人症状稍有缓解,经治医生向家属详细交待病情,并要求病人留院观察,但病人家属认为就是吃的少点、身体没劲,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便带着病人回家,其后病人症状加重,并出现昏迷、四肢软瘫,等再次人院,虽经医院积极的抢救,但病人还是因低钾血症导致心功能障碍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此例不能认定为是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于,病员及其家属的不配合是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

8、的主要原因。此例,主要由于病员家属不同意病员在医院留观,继续治疗,病员低血钾的情况因而未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控制,等到再次人院时,病情严重恶化,已丧失了抢救时机,引起病员心功能障碍导致死亡。造成病员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家属不配合治疗,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患者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 1、延误患者就诊,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2、患者提供不真实的病情或隐瞒病情; 3、拒绝或者拖延正确的检查、治疗措施的实施; 4、消极地或者错误地执行正确的医嘱。 如果确由上述患者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从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发生的,应不属医疗事故。,11,根据2002年8月2日卫生部

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

10、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12,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

12、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14,“并发症”简单地说,就是指由原发病所引起的另外一种疾病。 该条款所指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有其特征:是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并发症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换句话说,并发症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务人员过失所致。“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

13、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中,其前提条件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措施完全符合有关医疗规章制度的要求,故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鲜见过失。 比如,风湿性心瓣膜病、二尖瓣狭窄的病人,脑栓塞是该病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无法预料,哪一个病人会并发脑栓塞、哪一个病人不会并发脑栓塞、何时并发脑栓塞,而一旦病人出现脑栓塞,往往导致一侧肢体偏瘫的后果,对此结果任何一个医务人员也难使其避免,此类情况,当属“发生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不属于医疗事故。,15,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14、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 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

15、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16,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

16、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17,1、症状轻而后果重 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患者及其家属自觉病情不重,但经过短时间诊治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对病情的转归不理解而产生诉讼。主要问题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而诉讼。 2、身体伤害小而精神损害大 主要是由于医德医风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 3、医疗事故鉴定信誉差 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的“疑虑”没有针对性;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甚至隐瞒真相,虚假鉴定,造成鉴定的公信力下降。 4、行政赔偿少而诉讼赔偿高 5、治疗及药品收费不合理 6、非法行医损害严重,18,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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