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资料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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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 读,流管处 吕 玲,2,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机构设置进度,2003年8月,在政法司下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处,编制3人; 200年月,流动人口管理处,由处升格为流动人口管理司。下设三个处:综合协调处,管理指导处,服务维权处。编制12人,现配备8人。,3,国家人口计生委年以来在流动人口方面办了三件大事: 、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信息交换平台,D系统。推动各省信息化。 、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战略策略。( “一盘棋” 属于战略,是永恒主题; “三年三步走”属于策略) 、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4,主要内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条例修订的背景

2、 条例的新规定,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立法过程就是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以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初步构建了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部门及地方规章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 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简称“一法三规”,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3、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2009年5月20日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效力相同;办法由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条例由国务院发布。,7,条例修订的背景,为什么要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老办法已经10年了,也该修订了 流动人口的规模、地位和作用 管理人群激增,流动人口已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1.47亿,到现在的亿左右,对社会治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基础教育、

4、城市管理诸多方面带来新的挑战,体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为“三难”:管理难、服务难、维权难,8,条例修订的背景,流动人口的结构变化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出新特点,对现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老办法相关规定或欠缺,或滞后,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职责不明确,区域和部门间配合协作无制度保障,制约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修订的可行性? 一是实践经验。从98年以来,积累了许多经验,有内容写了。 二是立法经验。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5、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了专章或专条规定;23个省(区、市)或是制定单行地方性法规,或是出台政府规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法规体系,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规定,1、记牢三大要求: 管理原则:共同管理基础上,现居住地为主,户 籍地配合 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管理机制: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 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2、条例的精神实质是: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10,12个新内容、新要求,1、管理对象:成年育龄人口(18-49周岁) 办证对象:成年育龄妇女 原办法

6、管理对象:已婚育龄人员 办证对象:成年流动人口 不顺、不妥,也不合常理。,11,重点难点: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本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不属于本条例所称得流动人口: 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 跨国(境)的流动; 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 本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

7、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12,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离开户籍地具体时间? 主要是考虑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规定是指离开户籍地(县域)30天以上,条例第八条关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规定,与此也是一致的,13,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另一方面为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情况提供客观依据。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 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办证范围,从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主要是考虑对重点人群的实际管理需要 条例明确规定

8、:“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14,2、信息化气氛较浓。,条例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气氛、潮流、时尚接轨了,明确提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信息两地共享、部门共享。,15,3、明确提出七大配合部门及其职责,七大部门是: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和工商。 原办法只规定五个部门。 七大部门的基本职责: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县级相关七大部门要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在本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登记和证

9、照中,了解的婚育证明办理信息。(前后比较),16,4、现居住地应向流动人口提供的服务、奖励和优待:,免费参加计生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生手术的,按现居住地省的规定,享受休假; 按现居住地省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17,5、明确规定现居住地的官方负责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信息。,官方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原办法规定两条途径,官方通报,或者流动人口个人通报。一方是强者,另一方中弱者,面对这项工作,强者胜。条例取消了流动人口个人邮寄,专门保

10、留了官方通报的途径,体现了人本观念。评价:这个方法虽然不能给流动人口创收,但至少可以说可以节省一些开支。我省一些县,如:滑县、泌阳、宜阳等地,从户籍地角度,印制一些带邮资的信封送给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让群众少一些开支,目的在于引导群众自觉邮寄证明。,18,6、一孩生育证,打破了跨省界限,凡是跨县流动,都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03年12月若干规定两种情况:女方跨省婚嫁的;夫妻双方都是跨省流动的。 注意: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并不是说户籍地不能办理。条例没有取消户籍地办一孩生育证的条款。,19,7、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是城中村)有协助乡镇办开展工作的义务。,现居住地的乡镇办应当做的工作是:验

11、证、催办、告知权利义务等。 但实际工作中,乡级人手不够,力量有限,服务对象众多,所以乡镇办上述职责可以下移到社区和村。并且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这项工作,也明确让社区和村去做。,20,8、制止乱收费,1、专门瞄住容易出现乱收费的环节,即办理婚育证明、其他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进行控制乱收费。 2、实质上是维权的体现。,21,9、保护隐私权,为什么要保护流动人口的隐私? 流动人口也是人。 保护隐私是对谁提出的要求? 官方 保护隐私的方式方法? 不能公布、散布。,22,10、婚育证明的补办期问题:,首次提出,借鉴各省经验; 3个月;评价:比较人性化,有比没有强。,23,11、首次明确规定流动成年育

12、龄妇女到现居住后交验婚育证明的时间要求是30天。(原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是15天)。,12、社会制约措施 ,较为人性,力度不够。 凡是条例有明文规定,应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无论是现居住地、户籍地政府,还是有关部门、用人单位 、关联组织、流动人口个人,等等,对于不履行的情况,制约措施基本上都是: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 评价:很人性化,很现实。因为处罚措施往往执行不了。不得不改写和取消。,24,此外,条例没有再做明确规定的有两项:,一是没有写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分析原因:出生统计已有规定,不需重复;不利于“双向考核”。 二是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分析原因: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已有规定,不需重复。,25,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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