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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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甲 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二、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期满,且不具有法定续签情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分公司/部门 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工作,并达到工作标准。第四条 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甲方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第六条 乙方应在上述岗位职责范围内履行甲方指派的工作和行使授予的权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健康状况等,调整乙方的上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晋升、岗位调整等,也包括虽然职位或岗位不变但工作内容、职责或范围改变

3、的情形。第七条 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甲方赋予的权力行事。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履行所在岗位职责;2. 在工作时间内,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同时,如工作上有需求时,还应完成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性工作;3.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其它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从事与甲方合法利益相悖的活动。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职或兼职的受雇于他人,从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或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内,乙方更不得参与或

4、帮助其他组织、个人从事对甲方构成商业竞争的活动。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第十条 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将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包括午餐及休息时间。第十一条 乙方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其所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任何报酬。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调休。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具体办法按甲方的有关规定

5、执行。五、劳动报酬第十四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应于每月 15 日之前按月以银行转账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1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的工资。甲方有合理解释延迟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数额详见甲方薪资考核制度,甲方薪资考核制度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乙方薪资结构应符合甲方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甲方经营业绩、市场行情,按照公司内部工资政策,调整乙方的工资,这种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乙方的工资标准。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决定。第十六条 乙方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

6、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成绩,甲方可根据甲方的有关制度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甲 方也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过失和其他违纪问题,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前述甲方的有关制度为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或废止相关制度。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除乙方的部分工资、其他报酬及报销费用,以充抵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数额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项、费用等及/或以作为其他合法用途。第十九条 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或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7、准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为保障乙方和其他员工的工资收入隐私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企业内部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该保密制度。第二十条 乙方如出现泄露工资数额,或以非正当渠道获知他人工资,或以他人工资作为个人申诉理由的行为,将 导致甲方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乙方若出现关于本人工资(劳动报酬)方面的不明之处,应通过与甲方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联系或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六、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按规定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并由甲方代为扣缴。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8、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支付乙方病假工资。但乙方自残身体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伤害与疾病除外。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奖金。如发放,该奖金也只是对完成工作任务且产生额外贡献员工的奖励(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因此,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考核之前解除或终止的,则乙方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第二十五条 乙方须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必备证明材料,以配合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福利保险登记工作。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规定提供,导致甲方延迟为乙方缴纳五险一金的,其后果将由乙方承担。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

9、业危害防护与劳动纪律第二十六条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及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保证乙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其完成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公司规章等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第二十九条 甲

10、方依法制定或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通过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会议或培训、电子邮件、张贴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公示。如出现因乙方未能及时阅览上述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及业务等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领导。甲方的任何正式发文制度、规定及通知等于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或惩罚。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修改员工

11、手册,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如果原规章制度与甲方新的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财物,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均须归还甲方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软件、光盘、技术文档等。如乙方疏忽丢失、蓄意破坏或拒不归还,应予以赔偿。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抵扣。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政府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

12、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 在录用前对公司隐瞒、谎报个人工作经历、资历、即往历史等背景及被刑事、治安处罚等经历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 其他法定情形。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

13、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甲方也可以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合同: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法律另有规定除外。1. 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 甲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4. 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6. 其他法定情形。甲方接到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应予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第四十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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