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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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筑工程安全) 贵州省安(建筑工程安全) 贵州省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 黔建施通2007278 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 在于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 2006478 号)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 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2、管理暂行规定 ,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生产 通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 年 6 月 15 日印 共 印 80 4 份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5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壹章总则 第一壹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财企2006478 号),结合实际,制

3、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 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 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6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 提取标准如下: (一壹)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不得少于 2.5%(不包含 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中安装工程为 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 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 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港口与

4、和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 于 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 1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 施工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关联规定 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的 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 费用计取依据。 7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 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 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 水利、 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5、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 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 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且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 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 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并且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 8 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 对增

6、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于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 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 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 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安全 生产费用一壹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之上(含 1 亿元)的建设工 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 在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不低于 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 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 70%之

7、日起 5 日内,将剩余的全部 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壹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 9 方案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关联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 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和分包单位在于分包 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

8、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 设单位支付,并且报告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 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 支付,并且报告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10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

9、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 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 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一壹次性全部支取。 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 工程量完成20%、 50%、80%时分别支取一壹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 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1 施工单位应在于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15 日前, 持下列资 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 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壹)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10、;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情况的检查合 格评价报告方案;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情况的检 查合格评价报告方案; (五)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 15 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状况情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方案。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在于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于安全事故隐患时, 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 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 在于以下范围内使用: 12 (一壹)完善、改造和维护安

11、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 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和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和安全生产直接相关关联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于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于建项目的安全投入, 确保在于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 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3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使

12、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 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壹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于安全事故隐患、 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方案,并且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 付和使

13、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14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于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 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于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 告方案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方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

14、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 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责令限期排除。 15 施工现场存在于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 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 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 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且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于成本中 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 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16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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