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运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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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代理业务,代理的概述 船舶代理 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述,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 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例: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 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画。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甲 丙公司 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乙 秘书 代理事务 实际是甲与丙公司进行买卖,由代理人乙与秘书代理进行,后果由甲与丙公司承担。,下列法律行为,不适用

2、代理:,1、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 2、行为的性质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 3、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 理。 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二、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分析,甲 丙公司 委托买空调 买了电风扇 乙 认为电风扇更好,故自作主张。 乙的行为就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属于 无权代理的行为,应由乙承担后果。,三、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的种类(代理权

3、产生的原因)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如公司的业务代理、保险代理等。,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 3、指定代理: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

4、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所具有的,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的一种身份地位或资格。 1、代理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基于有权机关的指定; (3)本人授权行为; (4)依“外表授权”(即表见授权)。 2、代理权的行使 不得越权;亲自代理;勤勉和谨慎代理;维护被代 理人合法利益;禁止滥用代理权。,(三)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甲 合同法律关系 丁水果店 (被代理人) (第三人) 本代理 委托买苹果 乙(代理人) 复代理 乙没空找丙代买 丙,复代理适

5、用的条件: 1、委托代理人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2、需要转托他人; 3、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 紧急情况下除外,案例,刘某在村的承包鱼塘捕有一批2000斤的鱼,因同村的王某有拖拉机上县城,故委托王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10元一斤,卖后王某按2元一斤提成。王某在半路出了车祸没办法再上县城,又无法联系刘某,当时正值中午,再不卖鱼就会坏掉,正好此时见其朋友杨某开车经过,遂委托杨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杨某可按1元一斤提成,等杨某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只能5元一斤卖掉。王某和杨某按约定拿走提成,刘某不同意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另外委托他人,其行为应由王某负责。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

6、案,刘某(被代理人) 本代理 王某(代理人) 市场 卖鱼 再代理 杨某(再代理人) 问题在于杨某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刘某委托再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是王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的再委托。 再代理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时应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在自己不能履行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一样是有效的。,四、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1、定义: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书面明确授权),而张庆又自作

7、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范围。,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如甲本没有委托乙帮他买苹果,但乙以甲的名义到丙店买了5斤苹果,丙找甲要钱时,甲同意了,这就叫本人追认。,(二)滥用代理权,其表现形式为: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交易) 3.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法代理。 滥用

8、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表见代理 1、概念:又称表示代理,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特征 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第三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案例,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 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 问题: 1、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解雇,甲公司未告知丙公司,但乙手中拿着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又签了买卖货物合同,丙公司找甲公司要货款,甲能否拒绝?为什么?,答案,乙本来已被甲公司解雇,已无

9、代理权,但因为其手中拿有甲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丙公司相信乙有代理权,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有效代理一样,其后果是有效的,故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支付货款。,案例,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 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 问题: 2、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委托与丙公司购买一批现代流行服装,代理书中只写明是服装,乙持此代理委托书到丙公司购买了一批工作服。丙公司到甲公司追讨货款时,甲公司表示不同意,如何处理?如果甲公司表示同意属于法律中什么行为?,答案,1、代理书中只写明服装并未写清楚是否现代流行服装属于代理不明的情况,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责任,

10、与第三人丙公司无关,甲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2、如甲公司对乙的行为表示同意是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委托代理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 (3)代理权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

11、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案例,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到外国帮他买一部先进的录相机,当李某到国外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 李某从国外买回录相机后才知道王某已死,他找到王某儿子要求其收下并索要货款,王某儿子不同意认为被代理人既已死,委托代理事项已终止,他无须支付货款。 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王某的儿子应当接受录相机 并支付货款,因为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根 本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所以其代理 的事项仍然有效。,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

12、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冷热风 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 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 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 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 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 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 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案例(1),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 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 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 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出300台。丙电 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

13、见对方付款,遂派 人索要货款。甲电器商店认为派业务员乙 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得明明 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 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 电扇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电扇购销合同有效,甲电器商店应当支付丙电扇厂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2)业务员乙擅自作主购买电扇的行为本应是越权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越权代理,而且当丙厂将货物发运指定地点后,该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人员销售,此行为证明甲商店追认了乙的越权代理行为。 (3)由于电扇市场疲软,整个夏天甲商店仅销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货款的

14、真正原因。但对于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甲、乙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单位工作,且同住一 室,乙曾购一台海尔冰箱(4200元)。因乙被 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该冰箱委托甲保管。甲与 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销中拿过一笔不小的 回扣未上缴。丙想低价购买该冰箱,并指使甲 给乙写信说,该冰箱已坏,可否低价处理。乙 回信说,如情况属实,可处理。甲便作价100元 卖与丙,并通知乙。后乙知情,引起纠纷。 问:1、甲、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如何定 性?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答案,1、甲、丙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他们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 2、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乙对此可要求

15、丙返还冰箱,乙退还丙的100元货款;如丙已造成冰箱损失,乙可请求赔偿损失,对此损失由甲、丙负连带责任。,第二节 船舶代理 一、船舶代理的概念 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的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 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与第三人进行 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二、船舶代理的种类 1、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订舱代理人 2、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 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保护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 不定期船总代理人,三、船舶代理关系及建立 1、长期代理关系 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 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

16、托方法,负责照管 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 式 。 2、航次代理关系 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 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 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4、监督代理关系 5、分代理关系,四、船舶代理公司建立的 1、主管机关交通部 2、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建立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4、船舶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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