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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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

2、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 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目录, 1总则 (1) 2材料 (4) 3设计(13) 4制造(30) 5安装、改造与修理(45) 6监督检验(46) 7使用管理(61) 8在用检验 (70) 9安全附件及仪表(94) 10附则 (97

3、),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 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以 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 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 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 监督管理。,释义, 1、目的中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2、增加了过程装置中

4、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 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 3、移动冰箱上的压力容器(蒸发器、冷凝器),生产区 域内的罐车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 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 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 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 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 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5、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 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 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 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 用范围。,释义, 1、明确工作压力不是设计压力。 2、多腔压力容器只要一个腔工作压力0.1MPa即可,在 分类管理中按压力高的腔进行,设计、制造按各腔参数进行。 3、最大几何尺寸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 4 、增加了最大几何尺寸的规定,要求大于等于150MM, 删除了PV大于等于2.5Mpa.L的规定,增加了容积大于或者

6、等于0.03m3 的规定。,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 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2、3、4章的规定: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 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 的压力容器;,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 。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

7、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 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 炉用膨胀水箱; (4)蓄能器承压壳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

8、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 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塑料压力容器。, 1.5不适用范围,释义, 1、1.4 .1、1.4.2统一划分为I类容器,不需要制造监检,不需要办理使用等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类不需要定期检验,不需要安装告知。 2、1.4 .1增加了材料

9、的要求,增加了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3、1.4 .2为原1.4.1 的8种减少为4种情况。 4 、1.5原5种情况增加为9种情况,明确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为不适用本规程。 5、删除了原1.4 .2、1.4.3条,应现在不宜PV为标准进行划分。,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10、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 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 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 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1.6.2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 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 度、液位等测量仪表。,1.7 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类(注1-6),压力容器分

11、类方法见附件A 。 注1-6:本规程划分的第、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品种),本规程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释义, 1、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 2、增加了非圆形容器的壳板的内容。 3、安全附件及仪表不参与安全等级评定,只影响容器能 否投入使用。 4 、明确了容器仪表的范围。 5、第一组介质无I类容器,V 0.03 m3,第二组介质I类范围 缩小,横座标V用m3作为单位。, 1.8 与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

12、、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 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准备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1.10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7),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

13、。 本规程的主要协调标准如下: (1)GB 150 压力容器; (2)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T151 热交换器; (4)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5)NB/T 47041 塔式容器; (6)NB/T 47042 卧式容器; (7)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 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11)NB/T 47011 锆制压力容器。,释义, 1、1.8条明确了压力容器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1.9条原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改为与本规程不一

14、致或者 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评 审批准后原试制、试用改为生产使用。 3、1.10原引用标准改为协调标准。,1.11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五、安装、改造与修理,5.1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

15、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负责; (2)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技术标准; (3)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5.2改造与重大修理, 5.2.1改造与重大修理含义和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

16、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2.2.1规定的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可以采用其原产品标准,经过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符合本规程6.1.2.2要求的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5)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压力容器。,5.2.2改造与修理前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改造或者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 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参照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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