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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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的条约。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 缔结的双边条

2、约。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物质要素+ +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 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 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

3、反复 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物质因素物质因素通例的产生通例的产生通例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通例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 心理因素心理因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

4、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三方面:三方面:1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母体”和源泉和源泉 3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3.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5.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

5、民族,由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拜托殖民统治,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由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拜托殖民统治, 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西方发达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西方发达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借口借口”推行干涉推行干涉 他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做法。他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做法。 3.3.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

6、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家主权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权 & & 国家司法豁免权国家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包括:司法豁免权: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包括: 诉讼豁免诉讼豁免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 案件、案件、 诉讼保全豁免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外国国家同意,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

7、。非经外国国家同意,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 强制执行豁免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国家败诉时,法院未经该外国的明确同意,不能对该外国国家执行判决。当外国国家败诉时,法院未经该外国的明确同意,不能对该外国国家执行判决。 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平等的原则,因国家主权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故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平等的原则,因国家主权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故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 一国的支配。一国的支配。 有限豁免有限豁免 & & 绝对豁免绝对豁免 有限豁免: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和商业行为或有限豁免: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性质

8、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和商业行为或 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等,认为在各种分类中,都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理豁免权,而后者如同私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等,认为在各种分类中,都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理豁免权,而后者如同私人 行为,不能享受豁免。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绝对豁免:只要是国家的财产或行为,一律给予豁免。绝对豁免:只要是国家的财产或行为,一律给予豁免。 20042004 年年 1212 月月 2 2 日通过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 ,我国于,我国于 20052005 年年 9 9 月月 1414 日签署了该公约。日签署了该公约。

9、 自保权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 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属地管辖权:国家对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属地管辖权:国家对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 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以国籍为依据,又称为国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以国籍为依据,又称为国籍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

10、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 普遍性管辖权: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普遍性管辖权: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冲突解决:国内立法调整、多变条约调整、双边条约调整冲突解决:国内立法调整、多变条约调整、双边条约调整 4.4.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 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新国家两个或几个

11、两个或几个合并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而成立新国家、一 国国分立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独立 新政府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 交战团体交战团体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外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承认内战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外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承认内战 双方国际法上的权利而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双方国际法上的权利而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条件:条件:1.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 2.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领土非政府一方占领了

12、相当大的一部分领土 3.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国土实施着有效的管理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国土实施着有效的管理 4.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 叛乱团体叛乱团体 承认的方式:承认的方式: 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 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 代表其本国的资格。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

13、果: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 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 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 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5.国际法上的继承

14、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 和档案的继承等。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条约的继承: 全部继承中,在吞并的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以前所 定的条约至少对该被继承国原先的领土有效。 部分继承中,在国家分裂的场合,被继承国的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 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当一国的一部分与该国分离时,因分离而建立的新国 家对非政治性的条约并无遵守的义务。 财产的继承:财产的继承: 全部继承: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中分为不动产和

15、动产。 不动产:位于被继承国境内的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 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动产:按照公平的比例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 债务的继承:债务的继承:非法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继承非法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继承 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的债务转属继承国 部分继承中,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另有协议的除外,一般应按照公平的比例将被继 承国的债务转属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与国家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当继承国 是新独立国家时,除另有协议外,被继承国的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如果新独立国家与

16、被继承国订有 协议的,则该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协议的执行亦不应危及新 独立国家经济上的基本均衡。 档案的继承:档案的继承: 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部分继承中,按照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 为了对国家级称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交由获得有关领土的国家支配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其他被继承国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继承的是代表国家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资格。继承的是代表国家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资格。 国际组织继承: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 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6.国籍国籍 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出生而取得: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原始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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