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理财之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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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的理财之道,2,保险让生活更美好,3,4,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5,风 险,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广义 损失的不确定性狭义,6,7,风险,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8,9,10,二、风险管理,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度量,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方法,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控制 风险回避 风险分散 风险自留 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11,12,家庭风险管理案例,李先生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全职在家的太太和正在上学的儿子,住在一个安保措施完善的高档小区,独立经营着附近的一家饭店,最近还新购置了私家车,为了给家人一个安心稳健的生活环境,请为李先生设

2、计一套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案 识别风险 设计相应的风险管理的方法,13,14,15,16,17,保险的爱与责任,18,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及类型概述,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集合同类风险而聚资并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事故的后果提供补偿或给付,从而保障社会稳定的一种经济活动,19,保险的运用,死亡风险转移 失能风险转移 规划子女的教育费用 筹备结婚费用 筹备养老费用 准备医疗费用 节税,20,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21,案例,资料 王某,男,24岁。19XX年12月1日他的母亲王艳为其投保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30年,保险金额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

3、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 请问,王燕是否能够得到保险赔付金?此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 1)如果王燕在投保时知悉儿子病情,则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燕在投保时不知悉儿子病情,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采取“不问不告知”的方式。如果保险公司不要求王艳在投保单填写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也不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

4、状况,则投保人可以获得赔偿。,22,案情简介,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则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3,对本案的分析,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24,年龄误告遭拒赔,(一) 案情简介 1995 年11 月12 日, 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每个职工50 份(5 年期)

5、 , 月交保险费30 元。1997 年5 月, 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 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 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 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 投保时付某已有67 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 岁)。于是,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 拒付该笔保险金,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25,(二) 对本案的分析,保险法第54 条第1 款规定: “ 投保人

6、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否则,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这一权力,保险法对保险人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利做出限制, 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由, 随意解除合同。,26,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弃权与禁止反言 那晓群为丈夫投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失踪

7、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日前,当地市法院依据保险法“弃权禁止反言”的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那晓群保险金72000元的判决。 据悉,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

8、,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27,保险的基本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 合法、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28,案例,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

9、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险法为准。,29,(一) 案情简介,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芳芳外公为其买了一份定期保险,并指定自己为该保险受益人。半年后,芳芳意外死亡。父母和外公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会支付赔偿金呢?,30,(二) 对本案的分析,依据案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长期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存在的。然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之外,均不得投保,保险

10、公司也不得承保。 因此,投保人未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保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1,案例,(1)小李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01年4月16日至2002年4月15日。2001年10月,小李将车卖给朋友小王。2002年3月19日,小王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车辆全损。小李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 (2) 1999年小李与小刘结婚。2000年1月,小李购买为期10年的定期寿险,被保险人是妻子小刘,受益人为小李自己。2001年5月小李与小刘离婚。2002年7月小刘因病死亡。小李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 分析: (1)小李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在投

11、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2)小李能得到保险赔偿。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只需要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需要具有可保利益。,32,保险的基本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损失有赔偿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同时起作用,则以最少金额为赔偿限额,33,四、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应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

1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34,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

13、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和160/40060=24(万元)。,36,重复保险案例分析,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100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事故) 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某

14、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37,重复保险分摊案例演练,38,四、保险的基本原则,4.近因原则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因素,是在损失结果中发生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39,案例,张三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责任),张三外出打猎时不慎摔伤无法行走,在树林里等待救援,结果受凉感冒引发肺炎,最后因肺炎死亡。 指出本例中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因为意外摔伤,虽然张三死于肺炎,但是肺炎是摔伤的合理延续,因此摔伤为近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40,案例,英国的一个

15、著名判例: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41,案例,一批咖啡投保我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运送该批咖啡的船舶突然意外触礁,船长下令施救,结果有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却被敌对方所捕获。其余的咖啡则因来不及抢救,和传播一起沉没。对此事故,保险人应该如何赔偿? 1000袋咖啡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近因是战争) 其余咖啡的损失保险人应该

16、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触礁),42,保险人 保险契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依法组织成立经营保险事业的各种组织,在保险契约成立时,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担补偿损失的义务,主要指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保险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设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基本术语,43,被保险人 以其财产、责任、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在事故发生时或条件成就时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基本术语,44,保险单 即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据。由保险人作成后,交由投保人保管。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反映合同内容的重要条文,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及其保证权利、义务实施的具体规定。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保险基本术语,45,保险金额 保险契约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最高给付金额。 保险金 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者条件成就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款项。保险金小于或等于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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