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扫黑除恶调研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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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扫黑除恶调研报告模板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扫黑除恶调研报告模板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司法局把扫黑除恶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扫黑除恶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为领

2、导小组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及时召开扫黑除恶专题工作部署会议,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机关科室分工职责清单。司法局局长分别与中层干部和司法所长进行两次一对一谈话,层层落实扫黑除恶部署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先后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保护伞动员会五次和一次工作培训会,安排部署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各镇司法所和机关职能科室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职能,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保护伞、一村一法律顾问、七五普法相结合。制作扫黑除恶宣

3、传横幅四幅,在县司法局LED屏上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同时借助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扎实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印制扫黑除恶小册子2000册,发放1000余册,宣传品2000余份。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 三、强化重点人员管控 切实抓好重点人员监督管理,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风险意识,把扫黑除恶工作放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首位。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在社区服刑人员中经常性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活动,采取定期学习、个别谈话、发放图书资料、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并对在册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

4、单位、所在村(居)进行走访调查,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确保该群体遵纪守法,无人参与涉黑涉恶活动。20XX年4月份、10月份,先后两次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局集中教育学习,让他们学法守法,服从管理,远离黑恶。 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 司法局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广泛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采取普遍排查、重点排查和精准排查等方式,梳理各类可能对社会有影响的涉稳隐患,摸清纠纷背后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线索,确保各类线索能及时发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强化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工作 加强管理培训,组建律师党支部,强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操守,对法律服务所和法

5、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集中培训,认真学习中央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司法部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引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律师累积代理涉黑涉恶案件7件,局律师做好及时登记和后续出庭工作,确保律师辩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六、强化信息来源渠道 按照县政法委统一部署,司法局制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保护伞宣传手册,司法局政法领导干部联系乡镇和农村,特别针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从中紧梳涉黑涉恶线索,教育他们远离黑恶,并定期入户开展工作。通过召开谈话会、入户等方式听

6、民声、会民意、聚民智,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尚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七、强化与纪检、组织部门配合 加强与纪检、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司法局组织司法行政全体干警观看扫黑除恶警示教育片和警戒,给全体干警上牢紧箍咒,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同黑恶势力划清界限。我局未发生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

7、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

8、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本文将从当前黑恶势力所呈现的新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黑恶势力的新特征 (一)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的矛盾

9、。在部分农村、城市基层,一些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更有甚者利用组织的财力和势力进行形象包装,骗取政治资本,捞取政治光环,直接进入基层政权。 (二)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从传统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贷放贷平台等领域。 (三)黑恶势力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黑恶势力从明显的暴力特征转向软暴力。早期的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从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

10、、等网络贷款平台引发的一系列追讨债务的案例来看,有的是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他们对违约的借款人采用在学校闹事、电话骚扰亲友等方式给借款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借款人还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如我院1月23日宣判的娄某、冯某等十人涉恶系列案件,被告人娄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等人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自20XX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娄某垚为首要分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通过向

11、他人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好处费、实地考察费和违约金等方式非法获得经济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上述被告人通过暴力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无家可归,甚至被逼无奈服用农药自杀,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辖区内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黑恶势力的组织头目转向幕后。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组织不再直接实施暴力犯罪,有的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员作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组织特征,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备组织特征,要看该犯罪组织是

12、否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因此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被抓获后,往往以实施犯罪的并不是组织成员来否认组织机构的稳定性,进一步逃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二、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

13、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

14、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寻衅滋事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

15、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被告人张某哲、焦某、张某玉、许某等九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张某哲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东昌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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