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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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订后 修订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

2、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 保护保险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 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 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

3、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 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 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

4、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 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 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 险业务。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 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 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 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 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

5、管理,保险公司与 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6、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 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 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 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 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 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

7、险合 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

8、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 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 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 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 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3 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 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9、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 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 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 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 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

10、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 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

11、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 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12、,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 退还保险费。 4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 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合同

13、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 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

14、责任开始时 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5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 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

15、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 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 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 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 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 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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