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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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年税 收工作大事记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年税 收工作大事记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 6 章、29 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 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 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 的,税率为 1至 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 1.5至 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 额累进计算,分 14 级计征,税率为 5至 30。第一级所得额未满 100 万元(此为旧币) 。 以下凡是

2、在 1955 年 3 月 1 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旧币 1 万元等于 1 元 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 5%; 第十四级所得额在 3000 万元以上者,税率为 30。对需 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 10 至 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 15 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 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 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 3至 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

3、征收、查定 征收、起运征收等 3 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 月 31 日 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即日起施行。 2 月 13 日至 25 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 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 月 28 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该指示有 4 项内容: 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二、所 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 获权利,不许

4、荒废土地 ; 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 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 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 的 15。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 60,特 殊情形不得超过 80。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 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 作了明确规定。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 月 3 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 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

5、,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 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 ,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 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 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宁使其他各 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该办法 规定, 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 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

6、 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 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 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 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 税款 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 月 7 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 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 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

7、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 面暂用 1948 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 1934 年的出口税则(1945 年修正本),但 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 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 个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一)在国内能大量 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 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

8、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 (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 制订更高的税率。 (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 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 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 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 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 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

9、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 月 14 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 。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 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 月 16 日 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 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 励。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 理。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 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其在公共营业

10、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凡资本 总额满 20 万元者(约等于小米 200 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 满 20 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 14 级, 第一级资本额 20 万元,每季定额 0.5 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 180 万元至 200 万元,每 季定额 12 万元,按季征收。 3 月 17 日 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 业税的通知 ,规定自 1950 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 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

11、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 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 月 22 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 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 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 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 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 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四、对国营企业征税, 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12、 3 月 24 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 1950 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 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 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 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 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此决定于当年 4 月 1 日 发布施行。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 。该 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

13、定,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 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 进行征收,完成任务。二、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 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 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 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 重领导。专区可以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可以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 库及同级

14、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 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 月 31 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共 17 条。该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 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 房屋所有证, 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 由承受人完纳契税。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 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 6;二、典契税, 按典价征收 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 6。但对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 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

15、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该条例于当年 4 月 3 日公布实 施。 4 月 2 日 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5 种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在政务院对印花税、利息所 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条例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订有单行税则的地区, 可仍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未定单行税则及尚未开征上述各税地区,可以依照草案先行 试行。 4 月 13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 云所作的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 。陈云在报告中指出:现行税则在

16、执行中还须 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其中不合适者应予修改,税收负担和公债推销,应当达到合理和适 当的程度;必须整顿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整训税务人员,防止贪污偷 漏。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就调整工商业和为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的问题讲了话。 4 月 16 日至 5 月 5 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会议总结了 1949 年秋征工作,下达了 1950 年的夏征任 务和借征任务,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5 月 3 日,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作会 议总结报告。戎子和指出,农业税法统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几千年的田赋改为按产量征收, 是历来未有的。因此,要广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发动群众做好此项工作,在统一税法 中要解决负担平衡问题,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时,应规定新解放区的负 担面为 90;各阶层负担比例:贫农 7至 10,中农 27至 30,地主不超过 60, 特殊情况者不超过 80。对农业税负担面、免征点、累进率等问题,各地经过调查研究,有 材料也可提出合乎当地情况的办法,报请中央批准。 5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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