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

上传人:tang****xu7 文档编号:147504372 上传时间:2020-10-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3.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上课讲义(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 方案,省级财政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使用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 于支持我省具有人才和智力密集、技术含虽和附加值高、 创新性和渗透性强、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 等科技服务业态。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

2、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共同管理,分 工履职。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管理投资基金预算,参与投资基金组建;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和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 牵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 竣工验收;牵头组建投资基金,负责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监管; 参与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一)自主创新。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

3、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 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态。(二)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方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有利于推 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项目和单位。(三)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 有效调动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和社会 等各方面投入科技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四)注重绩效。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重要性、 成熟度等依序 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方向:(一)公共服务平台类

4、:主要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基地)、大学科技园以及其他新型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类型的科技服务平台。(二)重点示范项目类:具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科 技服务业示范项目。(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服务业项目。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可采用规划分配、竞争立项、 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对项目支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融资贴息。对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实施的项目,一 般采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包括贷款

5、贴息和直接债务融资贴息。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实施年限且最长不 超过2年。直接债务融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行利率。(二)以奖代补。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已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良好、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 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以 奖代补金额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三)专项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 对项目投 资实行补助。补助额度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 经济效益等因素确 定。第八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可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区域

6、示范建设,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 效挂钩”的原则,采取因素法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将资金分 配下达市县,由市县自主安排项目并报科技厅、财政厅备案。科 技厅、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第九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可通过设立各种类型的投资基 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设立 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基金按国内行业惯例管理使用。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十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 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 纳税分公司,合伙企业。鼓励企业与高校、 科研

7、机构联合申报项 目。第一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年度申报指 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 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科技厅、财政厅。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财政部 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央属、省属企事业 (单位)直接分送科技厅、 财政厅。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 报财政资金。第十四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

8、关资料,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科技部门重点对项目真实性、 可行性以及手续齐 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科技厅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与财政厅共享, 会同财政厅建立跨年度项目评审机制,原则上上年组织次年项 目,并完成项目评审、审批等程序。第十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 人才,设立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 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 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技术 先进性、产品创新

9、性、 产业带动性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 位的财务运营、资金筹措、项目经济合理性等。第十八条 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拟定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九条 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 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第二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 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一条 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参照项目的申报程序和 资金拨付方式,结合具体情况执行。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 使用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

10、况。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地科技部门 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科技厅、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四)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 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变动,由各地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账管 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 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与项目无关的管理费等支出。 其中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

11、持项目单位发展支出。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不按规定 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门提出 验收申请。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科技部门进行验收。财政厅、科技厅组织开展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 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 监督。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督查。第二十七条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监管参照项目的监督检查及 绩效评价程序,结合具体情况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的管理另 行制定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