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实用名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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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62)生活字222号关于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问题的复函(摘录) 辽宁省工会生活部:6月14日函悉,所问几个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后答复如下:关于退休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5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年限。系指的实际工作年限,不是折长时期的工龄年限。也就是说从事上述工作的工人必须实际做够上述规定的年限后, 才能按照退休规定第二条(二)项处理。关于从事上述工种的工龄是否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丙、丁项进行折算的问题,我们认为:从事井下、高温和其的工龄可按照劳动保险条例15丙、丁项的规定进行折

2、算。即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损身体 健康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计算。但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未规定,所以不能折算工龄。以前答复各地与此次答复有矛盾的,改按此次答复办理。1962年7月10日全总生活办公室63生活字第234号关于从事井下、高温和有害健康工种的工龄折算问题的 复函黑龙江省总工会生活部: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必须符合退休细则第六条 规定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5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 满10年;从事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年限,才能按退休规定第二条

3、(二) 项处理。这里所说的累计工作年限必须是实际的工作年限, 不是折算的工龄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符合了退休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工,即可按退休规定第二条第二 项处理,这时其在井下、高温、有损健康工种工作的时间,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第十五条 丙、丁两项进行折算。1963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1978年5月2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发布)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

4、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 作,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十部。(三)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歹U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g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 连

5、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 准工资的75咖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g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咖给。退休费低于25元 的,按25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90%g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 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殳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稿)(摘

6、录)五、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 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38C以上和热辐射强度 3卡以上场所工作的。六、原劳动部批准的一些部门列为 第一条(二)项的工种,如其他部门也有 与其相同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的,也可以由省主管局会同省卫生局提出,经省劳动局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七、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

7、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上述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 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1979年4月3日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 19856号(1985年3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决定将

8、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 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 GB4200?84高温 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 GB3869?8

9、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 );高 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 的(见附件三)。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 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 可以参 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 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 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 成品、半成品、 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

10、,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 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碑、 氯乙烯、铭酸盐、重铭酸盐、黄磷、锻、对硫磷、簌、基镣、氯甲酬、 锭、氧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 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 在确 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 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 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 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 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 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

11、 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 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 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 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 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 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 意见后再行审批。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 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白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1985年3月4日山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7号文的通知87鲁劳安字第242号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12、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7号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 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支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下达以后,凡是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 司局或省劳动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下达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一律废止,不再执行。今后各市、地,各部门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均按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凡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级)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由省有关主 管部门转发,同时抄送省劳动局(两份)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市、地劳动部门,省劳动局不再联合转发。以前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或与省劳动局联合转发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级)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仍

13、然有效。1987年6月26日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 19877号(1987年3月17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0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 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 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发文。1987年3月17日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鲁劳发 1998141号十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14、、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 实行统帐结合改革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周年;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1998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鲁政办发199932号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十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从事 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

15、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 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符合条件办理退职的,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国有纺织压锭企业纺纱、 织布工种的挡车工的规定提前退休,以及省里直接负责收缴、发放养老金的中央 驻鲁企业职工退休,统一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统一由市地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 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并 作出鉴定结论。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在报批时要附本人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 各 市地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要从严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同期正常退休人员总数的10% ,确需突破的,要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设有特殊工种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煤炭管理局所届企业,每年要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其他企业每年要向市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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