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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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一、纳税评估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和估量,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二、纳税评估程序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分为评估选户、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处理等三个环节。纳税评估可以采取质询、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一)质询工作要求: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责成其核实自身纳税情况,书面解释说明相关涉税问题,并要求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二)税务约谈工作要求1、税务约谈包括到户约谈和到局约谈;2、税务约谈的对

2、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需要,也可以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业务经办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3、应提前通知纳税人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以及纳税人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另约时间进行;5、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6、税务约谈需有 2 名或以上税务人员参加;7、进行税务约谈时,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填制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税企双方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8、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

3、据材料应在约谈记录中注明,如为复制件,须由纳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三)实地调查工作要求:实地调查需有 2 名或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四)评估结果处理1、经纳税评估核实确定的问题和纳税人自查确认的问题,由经管税务分局向纳税人发出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辅导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和补缴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的,计征相应的滞纳金。2、经纳税评估确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人发出应纳税款核定书。3、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税务

4、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未按规定报送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4、在纳税评估环节发现企业有重大偷税嫌疑,有必要限制或停止发票供应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限制或停止发票供应。对连续 3 个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量达不到原批准领购数量、或最高开票金额达不到原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建议纳税人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限额。5、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经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后仍不能解除异常,未按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更正申报错误,存在偷逃骗税、虚开发票重大嫌疑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处理。6

5、、评估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送反避税部门处理。(五)文书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国税评质( )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就以下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填列附表后送回经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国税评处( )第 号:我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你单位的纳税申报存在以下问题,请在 年 月 日前进行纳税申报调整 / 补缴税款,逾期未做调整或未补缴税款的,将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通过纳税评估发现并确认的问题:税 种 所属期 存在问题 少(多)计税额 更正方式(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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