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分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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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金库的分类及处理一、小金库的定义和范围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 的意 见第二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都要清理 检查。主要包括:(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二、对“ 小金库” 处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

3、” 的意 见第四条规定:(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 资 金,均应列入本单位年收入帐内,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如数列入本 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除 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 资 金数额倍的罚款。(三)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 金,扣除按税

4、法规定补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列入“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科目;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四)清理检查出“小金库” 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 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清理检查出“小金库” 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收 缴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其中应缴入中央财政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由企业和单位直接汇交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

5、大检查过渡存款户。(六)对私设“小金 库” 行为情节严重、必 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理检查,视同部门自清自查。(八)在清理检查“小金库” 中发现的其他 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 1995 年 7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清查“小金库” 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 资金单独 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实行利润承包办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

6、的“小金 库” 资金,均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年底的“ 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年以来的“小金库” 资 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 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除根据 现行税法规定,按照年底“ 小金 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年以来的 “小金库”资金收入 发生数 单独计算缴纳流转 税外,还应比照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除 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 库” 资金年滚存余额数和年以来收入发生数倍的 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

7、事业单位“小金库” 资金的处理 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 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抵顶财政拨款。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 资金,除全 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年 “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年以来“小金 库” 资金收入 发生数 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结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 小金库” 资金被支用部分的 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

8、 库” 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查出的“ 小金库” 资金汇交入库问题 的规定1995 年 5 月 8 日下发的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 库” 资金汇交入库问题 的通知规定: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 库” 资金,都要按照年以来的发生数和年底的滚存余 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二、清理检查“ 小金库” 资金应缴纳的流 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

9、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规定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 户” (帐号,行号)。 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清查“ 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

10、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缴“小金库 ”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 栏 中注明“小金库”。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编者注:上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如“过渡存款户” 问题,请以现在的有关规定为准)四、对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有关会 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1995 年 7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企业清查出年月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 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

1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 “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 业按规定计算出的“ 小金 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其他应 交款” 科目;企业应补 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 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 记“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二、企业清查出年月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12、科目,贷记“ 产品销售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 资 收益”“ 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 资金 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其他应 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 交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按 规定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 银 行存款”科目。四、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 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财会字第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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