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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工商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丰台区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丰台工商分局及其公务 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国家和本市有保密规定的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或向社 会公开。第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制度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或不称职 的部门
2、和有关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对搞虚假公开、欺 上瞒下,严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给 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一)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书示范文本等的;(二)不解释或不正确解释申请人对公示内容的疑惑,不提供准确可靠 信息的;(三)不公布或不正确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或限制公众查阅其有 权查阅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 涉及公共利
3、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不举行听证或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听证 事项的。第五条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该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制定的和群众利益有关的种类规范性文件 的;(二)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三)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况的;(四)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五)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部门职责和办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六)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七)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的。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