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应 处罚的违规行为列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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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应处罚的违规行为列表(征求意见稿)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应处罚的违规行为列表(征求意见稿) (请认证机构于 9 月 25 日前将公函形式的修改意见扫描件连同原始电子文档一起发送会议专用信箱 ) 质量体系认证规则条款 已发认证证书后被发现不符合 认证规则的行为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征 求意见稿)处罚条款 现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 质量体系认证规则条款 已发认证证书后被发现不符合 认证规则的行为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征 求意见稿)处罚条款 现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 2.3 建立内部制约、 监督和责任机制, 实 现受理、培训(包括相

2、关增值服务) 、审 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6.2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 的认证决定 对同一个企业的认证中,认证 机构人员同时参与了受理、培 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 、审核 和认证决定中的两项以上工 作。 (无) 第五十四条第(七)款情形,第五十四条第(七)款情形, 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 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4.2.1 审核时间 A.体系覆盖人数低于审核时的 职工名册(个税登记、社保登 记)人数; B.对非固定人员换算成等效全 职人员出现明显遗漏; C.减少了审核时间但减少理由 不成立或者超出了应有时间的 30%; D.现场审核时间低于应有全部 审核时间

3、的 80%。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撤 销批准证书。 4.2.3 审核计划 (4.2.3.1 至 4.2.3.3 条下各项要求) A.审核计划不符合 4.2.3.1 规 定,内容有遗漏; B.对多场所审核的抽样低于相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4、 关标准要求的数量; C.对不具备抽样审核条件的分 场所采取了抽样审核方式; D.现场审核是在企业生产或服 务活动暂停期间进行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撤 销批准证书。 A.在与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相 关的主要程序、工艺、组织结 构、质量目标及与质量目标的 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 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等 方面, 企业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的描述存在不一致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撤消执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情形第五十七条情形,撤销批准证 书。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 内容 ( (1)至(4)条的内容) B.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尚未超

5、过 3 个月; C.认证范围覆盖人数少于审核 时的实际员工数; D.企业的活动范围存在不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E.审核报告中没有确定重要审 核点,或者确定的重要审核点 严重不足(遗漏三分之一以 上)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3.3.3 除以上情况之外, 第一阶段审核 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 不具备特殊情况条件,没有在 企业现场进行一阶段审核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行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A.没有在企业现场进行二阶段 审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撤消执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情形 第五十七条情形,撤销批准证 书。 4.3.3.6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 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 合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和有 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至(5)条的内容) B.没有采集重要审核点的监

7、 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 证据,或者虽采集了证据但证 据不完整或者不真实; C.总质量目标的测量方法不明 确; D.各层级质量目标没有针对 性,不可测量; E.运行质量体系相关的实际工 作记录存在虚假或者没有记 录; F.管理评审没有识别和评估质 量目标是否有针对性以及实现 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A.审核报告有编造的虚假内 容,导致认证结论失实。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8、,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撤消执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情形 第五十七条情形,撤销批准证 书。 B.审核报告存在编造的虚假内 容,但尚未影响认证结论的整 体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撤消执业资格。 (无) 4.4 审核报告 C.审核报告未完整叙述按照 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 的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D. 审 核 报 告 未 逐 项 描 述 4.3.3.6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的 审

9、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 论; E.审核报告未评价质量目标实 现情况,评价质量目标实现情 况时没有叙述测量方法; F.对不符合项的表述不清楚, 企业人员及监管人员都看不 懂, 企业难以实施准确的纠正。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4.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 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 审 核 报 告 既 未 直 接 附 有 4.3.3.6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相 关的证据或记录,也未形成对 应已保存的相关证据或记录档 案的索引,致使找不到证据档 案或者看不出相关档案与审核 报告的关联性。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

10、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4.3 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 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未将审核报告交企业,或者未 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无)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情形,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4.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认证机 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 施进行纠正 审核报告中开有不符合项,但 未要求企业纠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11、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5.2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 已要求企业纠正,但未对纠正(无)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 验证。 有效性进行验证。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6.4 在满足 4.6.3 条要求的基础上, 认 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 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

12、组织符合 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A.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则第 4.4 条要求就作出认证决定; B.审核报告已反映 4.6.3(2)条 明确的不符合项,未验证企业 纠正有效性就作出认证决定; C.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无)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4.6.6 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 应当 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 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超过认证证书颁发日期30日以 上,在认证结果查询系统中查 不到相关信息。 (

13、无)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情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情形,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 以公布 4.6.7 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 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 人员的薪酬挂钩 根据认证人员举报并查实认证 机构将认证结果与认证人员薪 酬挂钩。 (无) 第五十四条第(七)款情形, 第五十四条第(七)款情形, 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 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5.2.1 作为最低要求, 在初次认证的第二 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 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 隔不超过 12 个月。 5.2.2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 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

14、 A.企业正常运行情况下,实施 监督审核时的间隔期超过了 12 个月; B.企业正常运行情况下,监督 审核间隔期超过了12个月既没 有实施监督审核、又没有对认 证证书作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无)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 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 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C.有理由延长监督审核期限, 但间隔期超过了15个月未对认 证证书作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15、5.3 监督审核的时间, 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以 4.2.1 条计算的审核时间为 基数,监督审核时间低于基数 的 30%。 (无)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A.未在企业现场开展监督审 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撤消执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情形 第五十七条情形,撤销批准证 书。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且 应满足第 4.2.3.3 条确定的条件。由于 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

16、监督审 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 的所有产品。 B.监督审核是在企业的产品生 产或服务活动处于暂停状态下 进行的; C.对于非季节性产品生产企 业,监督审核没有覆盖全部产 品生产活动; D.对于季节性产品生产企业, 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各次监督 审核活动总和没有覆盖认证范 围内的所有产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 暂停执业资格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形,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直至 撤销批准证书。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 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 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A.监督审核时企业的质量管理 体系覆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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