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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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 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法的修订 19931993年年1212月月2929日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 来第一部公司法。来第一部公司法。 19991999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 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 20042004年年8 8月月2828日日 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

2、议表决通过了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后后 的的公司法公司法,于,于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生效。日生效。 讲义内容讲义内容讲义内容讲义内容 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基本概念 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 外资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外资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基本概念 1.1.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

3、照本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2.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 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 公司终止时消灭。公司终止时消灭。 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公司的重要组成要素 股东股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财务会计财务会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股东股东股东 股东的主体资格股东的主体资格 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 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股东的主体资格股东的主体资格股东的主体资格股东的主体资格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以下主体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5、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以下主体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1.1.自然人自然人 2.2.法人法人 (1 1)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 2)机关法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机关法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3 3)事业法人,具有法

6、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4 4)社团法人,工会法人;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社团法人,工会法人;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 法人,但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法人,但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5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1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3 3)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

7、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 一、一、公司法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二、 具体权利具体权利 1 1、知情权知情权 2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3 3、提案权提案权 4 4、质询权质询权 5 5、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6 6、强制解散请求权强制解散请求权 7 7、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 8 8、引入累积投票制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 1.1.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4

8、34条: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9、答复股东并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供查阅。 2. 2. 第第9898条: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 3. 第第146146条: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0、定,公开其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 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 会计报告。会计报告。 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1. 1.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4040条: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

11、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2. 第第4141条: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

12、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3. 第第101101条: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4. 第第102102条:条:股东大会

14、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15、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提案权股东的提案权股东的提案权股东的提案权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03103条: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6、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 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 存于公司。存于公司。 股东的质询权股东的质询权股东的质询权股东的质询权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1151条: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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