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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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三) 第十九章 随附单证代码 第十九章 随附单证代码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1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 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海关 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

2、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 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 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者澳门 CEPA 项下 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三) 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 “随 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监管证件代码表(附表 29)。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代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二)其它 无。 第二十章 随附单证编号 第二十章

3、 随附单证编号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 32 位。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 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填报证 件编号。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 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 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 栏填报“”

4、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 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编 号”栏填报“”、“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 (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 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 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5、“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 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 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

6、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 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 栏填报“”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 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 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者澳门 CEPA 项下 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 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 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 在同一报

7、关单中申报, 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 “单证对应关系表” 中。 (三) 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 “随 附单证编号”栏填报“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 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监管证件代码表(附表 29)。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编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二)其它 无。 第二十一章 随附单据 第二十一章 随附单据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8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报关单

8、类型”为“通关无纸化”的报关单需根据海关各类监管要求,上 传相关随附单据。 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 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随附单据表(附表 10)。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据”与原报检项目的“随附单据编号”、 “随附单据名称”、“随附单据类别代码”。 (二)其它 无。 第二十二章 关联报关单 第二十二章 关联报关单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18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

9、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 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 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 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报关单”,录入要求无变化。

10、(二)其它 无。 第二十三章 关联备案第二十三章 关联备案 一、项目类型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12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 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提醒注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 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 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 报关单“备案

11、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者澳门 CEPA 项下货物的 原材料时,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 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备案”,录入要求无变化。 (二)其它 无。 第二十四章 备案序号第二十四章 备案序号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项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 审批的货物,

12、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 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 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 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 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 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 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 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

13、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 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 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 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 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 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 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

14、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 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 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 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 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 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编码规则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四、其他说明 (一)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序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二)其它 无。 第二十五章 规格型号第二十五章 规格型号 一、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该申

15、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 255 位。 二、录入要求二、录入要求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 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 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 求进行填报。 (三)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 牌+排气量(注明 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 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 名称”一栏

16、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 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 并归入该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五)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规格 型号。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 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规格型 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 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 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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