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买卖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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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简单的买卖合同判决书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案情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 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 为了安置“三环大厦” 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 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 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

2、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 定:一、甲公司同意于 20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 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 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 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 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 20XX年11月10 日向甲公司支付了 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 20XX万元,并 承诺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 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 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 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

3、20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 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 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 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 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 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

4、公司提供乙公 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 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 20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 款2151万元,20XX年5月10日前支付20XX万元及自合同 签订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XX 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 20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 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 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白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 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 具有补偿

5、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 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 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 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 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 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 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此后,乙公司实际于 20XX年1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首 期购房款20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 20XX年11月 11日签订

6、“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月15日17:30 ,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20X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法院依法作出(20XX)芙民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 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 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 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 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

7、判决书(20XXO芙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民得利白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昌平街农 贸市场商住楼01楼。法定代表人:赵寅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赫,湖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1002号。法定代表人:齐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 兴平区平安街90号3门102房。原告民得利白货公司因(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XX 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 20XX年12月27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

8、录。原告甲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陈赫,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等到庭 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 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 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福生商贸公司三环大厦地块安 置协议(以下简称“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约 定:1、甲公司为安置乙公司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提供安 置住房138套;2、确认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 20XX万元;3、 如乙公司未能于 20XX年11月15日17: 30分之前办理好担

9、保人诚信木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提供的位于长沙市兴 平路北路1023号12层房屋以及担保人瑞得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提供的位于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的抵押进窗手续,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欠交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进行追偿,并有权冻结乙公司名下“三环大厦”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乙公司还须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 利息和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主要约 定:1、乙公司应支付购房款约 6151万元;2、乙公司逾期 支付购房款超过十日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责任。此后,乙公司未能在20XX年11月15日17:5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的抵押担保进窗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民

10、事责任。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 立即支付购房款4150万元、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26000元(暂从20XX年11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此 后的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举证如下:1、“三环大厦”安置协议,拟证明双方就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书,拟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 责任的具体内容。被告乙公司辩称:由于安置被拆迁居民需要,乙公司确实欠了甲公司购房款 4150万元,应当给付。但甲公司主张 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政府协调 双方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目的只是为冻

11、结“三环 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存在违约金及 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 1作为在政府 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大厦”项目土地 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对证据 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 成就而未生效,故不能作为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 息的依据。本院对甲公司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证据1真实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就“三环大厦” 项目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但其中关于

12、乙公司违约 责任的约定内容以证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 为准,而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 1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视为约定内容不明而不予认定, 故证据1只有部分证明力, 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 2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双方曾签订 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但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 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 2亦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 部分米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 下法律事实: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 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 为了安置“三环大厦” 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

13、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 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 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 定:一、甲公司同意于 20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 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 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 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 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 20XX年11月10 日向甲公司支付了 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 20XX万元,并承诺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

14、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 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 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 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 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 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 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

15、公司作为甲方, 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 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 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 20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 款2151万元,20XX年5月10日前支付20XX万元及自合同 签订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XX 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 20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白分之二十承担 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 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 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 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 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 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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