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对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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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核心内容: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出台并于 XX年1 月1日实施,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有哪些建议呢 ?下面由 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对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国虎)一、建议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文没有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 期间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但同时第四十条乂规定 ,辩护人 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从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其实实际上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否则辨护人如何来收集该条文所指出的相关证据,该相关证据乂怎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条文的表述乂不清楚 ,为避免两个条文 之间的矛盾,更为了真正体现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 的辩护地位,建议依法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调查取 证权。二、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 定,保障会见权的顺利实现1.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 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3、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首先 ,应当通过司 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否则容易造成办案机关随意扩大该种案件的范围,变相侵害法律所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其次建议增加救济的途径,对于上述案件,如果侦查机关不予许可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辩护律师没有依法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 于侦查机关不予许可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的情况,赋予辩护律师依法申请抗辩的权利并增加抗辩救济的程序。2.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4、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不被监听。该条文赋予辩护律师在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鉴于看守所目前的建设规范要求,辩护律师是 隔着一层厚厚玻璃墙,通过语音电话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 有关证据着实非常不易 ,而且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所要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的证据都有数十乃至数白上千份之 多,可以说那层厚厚的玻璃墙是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无法逾越 的障碍,因此为真正保障落实该条文所赋予辩护律师向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建议修改看守所建

5、设规范 标准,让那层厚厚的玻璃墙消失 (有点地方已经实行,譬如上 海等沿海城市)。三、逐步建立关键证人出庭的制度。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吉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 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 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白八十七条规 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 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虽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两条规 定很难改变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几乎不出庭 ,只能对 书面证言进行质证的常态。在证人未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 被害人共

6、同进行质证的情况下 ,仅仅凭证人的书面证言如何 来判断证吉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证人是否受到诱惑 和逼供、证人的的资格是否具备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在当前 民事诉讼中都普遍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情况下 ,相对要求更加严格的刑事诉讼却能够允许证人无需出庭接受质证,便可作为定案的证据,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根本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因此,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逐步要求涉及案件 关键事实的证人且辩护人、被害人对其证言有异议的必须出 庭接受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共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罪虽刑的证据。四、充分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合 法权利。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白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提起抗诉 ,人民检 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控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尽管修订后的刑事诉 讼法对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权 益有所进步,但在保障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的权益方面存在一系列不足。被害人对于被告人虽刑的 知情权、参与权难有保障,不满刑事案件的判决,不能单独提 出上诉,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而且一旦检察机关不同 意抗诉,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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