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和“内核小组”的成员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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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 (试行)2013 年 02 月 08 日发布http:/ 机构与人员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 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

2、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

3、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内核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内核机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内核机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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