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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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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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作者: 日期:7 附件2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投引导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对象及条件1.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投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用于鼓励、引导、支持各类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缓解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2.引导项目支持方式为风险补助、资本金注入两种。3.引导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在湖北省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4.本指南所称的创业投

2、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项目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1000万元以上;(4)有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5)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5.本指南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项目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指南第4条第(1)、(4)、(5)、(6)、(7)以及(8)项条件;(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本指南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

4、服务机构。申请引导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指南第4条第(1)、(4)、(5)、(6)、(7)以及(8)项条件;(2)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5)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7.本指南所称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是指为湖北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8.本指南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

5、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二、风险补助9.风险补助是指创新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我省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后予以一定的补助。10.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在已提供服务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11.创新基金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或管理金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

6、,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三、资本金注入12.资本金注入指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种子基金或创新基金与创投机构联合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资本金注入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13.种子基金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主要以股本金方式向孵化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14. 服务机构与创新基金共建种子基金时应在投资人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新基金可以随时退出,转让价格为创新基金原始投资额;(2)创新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中小企

7、业服务机构负责完成;(3)在创新基金参股期间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于种子基金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创新基金出资额;(4)创新基金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服务机构管理。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与共同投资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5)种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新基金。15.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合对重点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明确以下事项:(1)创业投资机构在孵初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可以申请资本金注入;(2)创新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服务机构负责完成;(3)在创新基金参股期间内,创业投资机构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项目出资额;(4)创新基金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5)创新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创新基金收回;(6)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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