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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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理机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服务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处理机制。 第二条、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就涉及的质监工作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行政效能向质监部门检举投诉。 第三条、开通“12365”打假热线,另设举报投诉电话87153448,通过新闻报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地址,并在局办公楼外处设立举报箱。第四条、局办公室固定专人值守,24小时接受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打假举报、投诉,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接电必办,办之有果,办后反馈。第五条、凡在本局行政范围内发生的涉及质监工作

2、违纪违规以及行政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质监局投诉举报。 第六条、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1、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无标准生产、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2、生产、流通领域涉及食品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3、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定量包装标实不符、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校验、维修、改造等方面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受理及查处投诉举报的程序: 1、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件的进行分类。 2、呈报。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在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 3、移送。对

3、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者。 4、查办。对经领导批示的举报案件,组成调查组,一般按自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5、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办理完毕,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结论和监察建议,报局领导议决。根据有关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归档。查办结束,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7、信息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将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做书面汇报;对自办案件,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署名举报者。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者姓名和案情。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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