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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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文) . 18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29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3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40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46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5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63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69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 72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2、办法答记者问 . 77 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3 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 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 81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 78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3、保险法(修正)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 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 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4、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2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5、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 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 合同。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6、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 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 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 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 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

7、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8、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 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 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

9、变更保险合同的 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 4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

10、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 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

11、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 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2、,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 编造

13、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 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 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 保险接受人。 5 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 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 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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