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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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房地地产产估估价价师师注注册册理理办办法法( (废废止止)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 1998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已于1998年8月3日四次常务会现予发布 1998年9月1日施。 一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理完善房地产价格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估 人员执业格制度提房地产价格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理法和有关法律、法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一合格后按 照本办法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三条 国家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一合格 即具有

2、申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格。 未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四条 国务建政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理工作。 省、治区人民政府建政主、直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本政 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注册和理应当接受国务人事政主和省、治区、直 市人民政府人事政主的检查和监督。 二 初始注册 五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一合格应当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 合格发之日三个月内申注册。 六条 国务建政主或其委托的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理机构以下 称注册机构。省、治区人民政府建政主直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 为本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理初审机

3、构以下称注册初审机构。 七条 申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人向用单位提交申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 二用单位审核同意字盖后同本办法十条二、三、四 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接到注册申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的意后一报注册机构审核。注册机 构审核定对合本办法条件的申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发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 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为力的 微信公众号 免费知识星球VIP知识星球 二因受刑事处刑事处执完毕之日申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受政处或撤以上政处分 处、处分决定

4、之日申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书的政处处决定之日申注册之日止不 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估机构内执业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估机构内执 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一合格人员期未申或申但未准 注册的其格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合格发之日可保留二年。在格保留 期内申注册的审批合注册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注册的参 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的估价业务培并到教标准 的方可准予注册。 十条 申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提供下列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合格原件件发之日二年的应当 到教标准的明材料 三工作业明材

5、料 四所在单位推意及单位核合格明。 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注册之日为三年。 三 注册变更 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原因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估机 构执业后如其他房地产价格估机构用办理注册变更手。 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人向用单位提交申报告 二用单位审核同意字盖后同申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手的 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定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 且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八条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注册变更之日三十日内报注册

6、机构登备案。未登备 案或不合注册变更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治区、直 市的应当先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手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 申办理撤注册手。撤注册申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 四 期注册 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执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用单位于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期注册手。 十六条 期注册按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人向用单位提交申报告 二用单位审核同意字盖后同本办法十七条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 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接到上材料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期注册的决 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定房地产估价师无

7、本办法十九条定的不予期注册的情形的 应当准予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上加盖期注册年专用。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期注册之日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 备案。未登备案的其期注册无效。 十七条 申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和守法况 二申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一定学时 估价业务培到教标准的明材料 三申人所在单位核合格明材料。 十八条 期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十九条 有本办法八条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时 二年以上含二年不予期注册。 五 撤注册 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

8、注 册书 一本人未申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准期注册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为力的 四受刑事处的 五死亡或失的 六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时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七按照有关定应当撤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条 撤注册按照下列序办理 一用单位、当地房地产政主、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 建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查核实并将查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注册并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书。 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撤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书之日不得执 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撤注册后具有申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格可以申新注册。 六 执 业 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在一个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审核定、 取得房地产价格估

9、的机构以下称房地产价格估机构内执业务。 房地产价格估机构的及其业务围由国务建政主另定。 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务由房地产价格估机构一接受委托并一收。 二十五条 在房地产价格估中因法或严失当事人成的济损 失由房地产价格估机构承担偿任房地产价格估机构有权向字的房地产估价 师偿。 七 权利与义务 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执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字 四对其估价果和护。 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下列义务 一守法律、法、业理定和业德 二守房地产估技术和 三保估价果的客公正 四不准他人以己的名义执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于两个或两个

10、以上房地产价格估机构执业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与委托人有利害关时应当主动回 八接受业教不断提业务水平。 八 法律任 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书的由国务建政主吊 其注册书对有直接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由上机关或所在单位 予政处分。 二十九条 未注册擅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政主令其停止法活动没收法所得并可处以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 3万元的款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偿任。 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反本办法定有下列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政主令其停止法活动没收法所得并可处以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3 万元的款没有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或低估价值当事人成直接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务之便、受或取委托估合同中定收取的用外的其 他利益的 三准他人以己的名义执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估机构执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用的。 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理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理工作中玩忽 守滥用权的由上机关或所在单位予政处分构成犯的依法刑事 任。 九 则 三十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格一工作按照建、人事的有关定 。 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建政主。 三十四条 本办法1998年9月1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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