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金管理 】中融鑫沐号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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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资金管理中融鑫沐财务资金管理中融鑫沐 号资金信托合同号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012202006028901JR 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2、 尊敬的委托人: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 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 中 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等信托文件, 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 定。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3)受托人依

3、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 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 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 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申购中融-鑫沐 2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份(大写: 份) ,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 (委托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 括号内

4、文字) (本人/本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目 录录 第一条定义.1 第二条信托事务管理人.7 第三条信托目的.8 第四条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8 第五条信托受益权.10 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12 第七条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17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24 第九条信托收益/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28 第十条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31 第十一条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

5、的归属.33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4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5 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6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6 第十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7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38 第十八条受益人大会.39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42 第二十条风险揭示与承担.43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45 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 .46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6 第二十四条其他.47 第二十五条认购/申购信息.49 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本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本合

6、同”)由以下主 体于 201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委托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韬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鉴于: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由 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 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2.受托

7、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 第一条 1.1 释义 1.1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 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及其

8、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系指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包括对其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信托合同 (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 、 风险申明书等) 。 “信托计划”/“本信托”“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鑫沐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 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委托人”“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9、力且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根据在本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委托人能否赎回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又分为可赎回委托人和不可赎回委 托人。 “受益人”“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加 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 的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 “信托单位”“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 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后发行的信托单位 划分为可赎回信托单位与不可赎回信托单位,具体类别以委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股权出质人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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