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资金池双向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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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外币资金池外币资金池 工行自贸跨境资金池引领资管新蓝海工行自贸跨境资金池引领资管新蓝海 上海自贸区即将迎来她的 2 岁生日。2014 年 2 月 20 日,作为自贸区“金融三十条”整体框 架后的首份“政策红利大礼包”,人民银行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 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及时颁布,正式拉开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序幕,对人民 币资本项目的拓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工商银行,作为国内乃至全球的金融创新的先驱, 始终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全球,凭借先进的技术平台、丰富的全球现金管理经验,在业内树 立了全球现金管理首选银行的卓越品牌。 引领全球现金管理新蓝海 2013 年 12

2、月 5 日, 上海自贸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会现场, 工商银行作为银行代表, 与宝钢浦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合作协议, 并于当日完成了 资金池项下跨境资金的归集, 成为首家启动人民币全球现金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 也标志着 这项创新业务迈上了全面启动的新台阶, 越来越多的中、 外资跨国集团如电气、 锦江、 日立、 托克等选择工商银行作为人民币全球现金管理的唯一合作银行。30 余家跨国集团一致的选 择, 累计超过 400 亿元人民币跨境结算, 印证了在自贸区全球现金管理蓝海中的巨大影响力。 开创全球现金管理新纪元 早在 1998 年,工商银行已在业内率先开展现金管理服务,

3、历经 17 年的快速发展,工行 通过服务模式创新、 业务流程整合、 系统平台统一形成了集本外币跨境资金池、 供应链金融、 集团账户管理等全面高效的综合化全球现金管理体系,依托覆盖六大洲 41 个国家和地区的 338 个境外机构和 17122 个境内机构,通过银企互联、网上银行等分销渠道,工行逐步形成 了“跨境财智管理”的战略模式。 随着工行在香港的亚太地区现金管理中心的建立, 工行的全球现金管理服务迅速延伸至 亚太、非洲、欧洲、美洲等核心地区。境内外一体化的系统平台涵盖了支付、理财、交易、 融资在内的整体资金管理需求, 将现金管理提供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紧 密对接,帮助企业实现

4、一体化的资金运作和全面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分账核算新模式 今年以来, 在自贸区实践中,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依托自身分账核算单元先发优势, 不断加强与同业机构在分账核算单元建设的模式创新,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去年末,工行上海分行为申能财务公司完成自贸区内财务公司的首单跨境人民币业务, 体现了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今年初,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工行与申 能财务公司携手摸索财务公司模式的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的设计和建设, 并在 6 月份顺利通 过监管部门验收,成为首批 FTU 分账核算业务财务公司模式的探索者。 FTU 分账核算单元搭建完成标志着财务公司可基于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开展包

5、括跨境集 中收付、跨境汇兑等业务。该模式下财务公司首先在银行开立一个 FTU 主账户,集团成员企 业则在银行开立 FTE、 FTN 账户, 通过合作银行的银企直连系统, 与财务公司的主账户联动, 实现资金集约化管理。由于 FT 账户对风险防控的要求颇高,在此账户体系下银行与财务公 司必须紧密配合,共担风险,这也是监管层最为关注的。对于资金监测信息的上报,银行和 财务公司职责明确, 严格完成金融风险的管控。 其中, 资金进出 FT 账户所需甄别的反洗钱、 反逃税、反恐怖融资工作和国际收支申报工作,主要由合作银行完成。而 FT 账户中一二级 账户之间也就是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动,则由申能财务公司负责风

6、险控制。从而形成完整、准 确的资金流、信息流的监管体系。 2 图片资源图片资源 3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 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一、国际收支及境内划转等数据报送 (一)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 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扫款(收汇或付汇) ,如何进 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当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 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收汇扫款时,按现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规定于 T+5 期限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当进行跨境资金 自动付汇扫款时,试点企业与银行可签订包含所付款项申报信息 的一揽子汇款申请协议,境内银行在款项汇出之日后

7、的第一个工 作日内将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 (二)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 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答: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 201423 号,以下简称规定)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 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 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 号) 、 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 2 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布的通知(汇发 201418 号)

8、关于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具体而言,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 的境内资金划转按如下要求填写交易编码:一是国际外汇资金主 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 822990(借入外债) 、821990(对外放款归还) 、322041(利息 支付) ;二是当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 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 、821990 (对外放款) 、322041(利息支付) 。 (三)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 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答: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

9、主账户划转外 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 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四)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如何报送结售汇数据? 答:财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结售汇的,银行应按现行规定报 送结售汇信息;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应按 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 发201255 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 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要求,完善 3 接口规范,报送结售汇信息。 (五)试点企业对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

10、差净额结算中的 还原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 “账号”栏目应填写国内外 汇资金主账户账号,还是相应成员公司自身账号? 答:填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即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 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账户账号。主要考虑试点业务监 测和报表统计均基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 户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申报使用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便于业务监测。 二、经常项目类 (六)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 中收付汇、 、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 , 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 、 “了解业务”

11、 、 “尽职审查” 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 )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 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在 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 票等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银行可在 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告知主 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银行还可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 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4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 本(复印件) 、合同、发票(电子单证) 、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 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

12、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 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七)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国内企业 货物贸易项下购汇和付汇可否在两家不同银行办理? 答:试点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分别办理货物贸易购汇和 付汇业务,购付汇业务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根据结算方式 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货物贸易项下需要提前购汇的,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要求办理并存入其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 (八)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 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答: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 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

13、载明(手工)成员 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 ,目的是表 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4 年 8 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第 51 号公告。 三、资本项目类 (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 2014 年 33 月 11 日将实缴制 改为认缴制后,企业在办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备案时,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是否影响其参 5 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现行商务、 工商等法律法规,业务办理应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不影响企业参加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但对成员企业中的外

14、商 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有一定影响。根据规定,企业净融 入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 差” ,若企业注册资本金部分到位,需按实际到位比例计算净调 入头寸额度;企业净融出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境外放款 管理规定,现行境外放款管理已取消对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 足额到位的要求,且净资产的多少与实收注册资本本身有较大关 联,因此,不需要单独考虑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净调出额度核定 的影响。 (十)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 主账户中, ,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 账户中结汇,

15、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 理? 答:成员公司可通过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开立相应子账 户的方式,接收并使用此类资金。 四、其他 (十一)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 规定要求跨国公 6 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十二)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是否可以参加试 点? 答: 规定第七条等明确了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条件,包 括有真实业务需求、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近三年 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符 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加试点。 (十三) )外

16、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 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答:自本政策解答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应向本辖区内申请开 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具有统一格式的备案通知 书,标注文号并加盖所在地外汇局局章(有关格式参见附件) 。 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开展的业务事项、主办企业 名称、成员公司名单、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 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及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等。有异地成员企业的,应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 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 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汇发201446 7 号)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业备案材料、备案通知书等所 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该企业停办试点业务后 5 年。 8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公司开展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2014?1 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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