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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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 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

2、机制。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1 . 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2 . 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3 .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要做到先考核后兑现;4 . 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 .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第五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 .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2

3、. 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3 . 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4. 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5 . 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保值增值指标。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国有 独资企业中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可按经营者年薪的6 0 % 9 0 %的系数分别计发(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核)。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七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第八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

4、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 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 . 5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 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

5、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1 . 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计算: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X(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完成数1)+ (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数1 )2. 当国有资产减值时,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由经营者予以赔补。赔补额为:每减值1%,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2 5 %予以赔补 (赔补额=国有资产减值率X 1 0 0 X基本年薪X 2 5 %),赔补款从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第十条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所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如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数指标时,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超

6、过7倍的,其超过部分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以上公式计算, 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X 1 0 0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X国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只考核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考核时必须剔除不是由于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 即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 资本公积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

7、收后返还办法和政府优惠政策等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等等。第十一条 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净资产收益率、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固定资产折旧提足率等作为辅助考核指标(计算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辅助考核指标作为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的制约指标,如经营者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则按每项5 %的比 例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其他辅助考核指标的具体设置由年薪制考核部门

8、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储存,并按银行1年期利率计息。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大型企业经营者5万1 0万元,中型企业经营者5万元,小型企业经营者3万元。经营班子 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房产等缴纳、抵押(其中现金部分 不低于5 0%),风险抵押金在经营责任期满或经营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后返还。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审批第十三条 确定和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要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认真考核并坚持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1 .企业应将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

9、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情 况,于次年第一季度报考核部门。2 .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经委(计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进行考核、审批。第四章年薪的支付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基本年薪的8 0%,分月以现金形式预付,年终结算。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 经考核审批后按批准额的5 0 % - 7 0 %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余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满经审计终结后一并结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第五章年薪的管理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

10、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考核部门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 经济处罚。第十八条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第十九条 在经营者离任审计时,如发现该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与年度审计报告有出入的,考核部门应对其进行调整,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年薪收入中扣除。第二十条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效益年薪和奖励转为风险抵押金部分不予兑现,其当年的工

11、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按有关规定酌情确定,并报年薪制考核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加强事中监督和预警措施。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应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发现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减值时,应及时向经营者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 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不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仍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 9 9 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 省劳动厅备案。第二十五条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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