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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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第三条【基本要求】 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第四条【终身追责原则】 装备在全寿命期间出现责任质量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受责任人岗位变化的限制。第五条【装备质量事故等级】 装备质量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和影响,分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三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等事故;重伤3人(不含)以下、

2、无人员死亡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二等事故;无人员死亡,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三等事故。第六条【装备质量问题分类】 装备质量问题按偏离规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损失的大小通常分为三类,即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的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

3、 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 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第八条【质量责任人】 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 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论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 违反装备论证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二) 在战术技术

4、指标或方案论证时,违反规定,人为放宽对使用条件、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致使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在战术技术指标论证中擅自降低要求,致使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第十条【研制单位及人员责任】 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科研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 装备在研制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安全隐患;(二) 在科研试验中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通过再定型或鉴定试验中时采取临时措施蒙混过关,使装备通过鉴定的;(三) 与试验、鉴定人员恶意串通,使存在严重设计缺陷的项目通过试验、鉴定。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及人员责任】 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追究装备承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 违反生产规定和程序,或不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组织生产,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二) 发现生产严重质量问题后隐瞒不报,蒙混过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采购或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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