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借鉴]

上传人:x****育 文档编号:146267077 上传时间:2020-09-28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02.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分析[借鉴]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案例分析[借鉴]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案例分析[借鉴]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案例分析[借鉴]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案例分析[借鉴]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案例分析[借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分析[借鉴](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可编辑版 1 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 2000 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 KOSE 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 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 2000 年 8 月 29 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 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 “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 ”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 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 88 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 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 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

2、 清货款人民币 88 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 KOSE 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 民币 176 元;并赔偿公证费 400 元。 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 2000 年 6 月 28 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 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 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

3、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 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 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 1000 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 5000 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 1000 元和每 月网页维护费 500 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 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 Email 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 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各家学说各家学说 (超市货架说超市货架说商厦专柜说商厦专柜说柜台或展台租赁说柜台或展台租赁说中介服务说)中介服务说) 各种观点评析各种观点评析 (超市货架说

4、超市货架说商厦专柜说商厦专柜说柜台或展台租赁说柜台或展台租赁说中介服务说)中介服务说) 专卖店是本案的卖方专卖店是本案的卖方 平台对信息不实承担的责任平台对信息不实承担的责任 网络购物,呼唤新规则网络购物,呼唤新规则 2 案情介绍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 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onlineshcn”。19 99 年 3 月 5 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 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 8 张,椅子 16 张;

5、(2)要求在 3 月 12 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 15000 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 3 时 35 分 18 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 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 月 6 日衡阳木制品 1 / 6 精品文档可编辑版 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999 年 3 月 11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 有限公司已于 10 日以 11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

6、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 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 月 16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 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 月 11 日送货上门等 均无异议,4 月 15 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正如上文上述,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首先,正如上文上述,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 其次,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7、其次,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和承诺的形式。和承诺的形式。 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 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 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8、,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交付的货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交付的货 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 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 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

9、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3案情:2003 年 6 月 25 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 IT 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 型号为 533MHAZ 的惠普笔记本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999.0,eNET 价: 11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后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 发来了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 11000 元误写为 1100 元,并表 示原订单无效。崔某要求按订单价格购物,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交付电脑。北

10、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按认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了商家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要求;同 时,海淀区法院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 1000 元。 点评点评:本案中,崔某或安腾思路公司是否提起上诉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就目前的案本案中,崔某或安腾思路公司是否提起上诉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就目前的案 情及判决结果看,判决是得当的,尤其是在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的同时,做出了由安腾情及判决结果看,判决是得当的,尤其是在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的同时,做出了由安腾 思路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思路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 1000 元的判决,可以说是充公体现了公平原则。元的判决,可以说是充公体现了公平原则。

11、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合同法中的规定更为明确, 2 / 6 精品文档可编辑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撤销:(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在本案中,海淀法院以“重大误解”做为法律依据撤销了崔某同安腾思路公司签订的合 同。何为“重大误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1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12、的品种、 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本案中,现市值一万多元的电脑价格被错标为 1100 元,价格相差悬殊,在没有其他因 素的情况下,按通常的理解,标价与商家的营利本意明显相悖,属于商家的错误认识,商 家当日即发邮件要求取消原订单亦可看出,且 9000 多元的差额已能构成较大的损失。因此, 海淀法院按重大误解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三十出头的丁先生是位电子商务的“铁杆”拥护者。本月初,他在某网上商城看中了一 台等离子电视机,网上售价 13520 元。虽然此前他并未了解过同类商品的市场行情,但直 觉告

13、诉他,这个价格肯定划算。于是,丁先生没有半点犹豫,立刻在网上填妥了订单,留 下了送货地址和电话。随即,他获得了一个由网站给出的订单号。看来,这笔订购成功了。 一天过去了,丁先生仍未接到网上商城的预约送货电话。购买心切的他有些按捺不住, 便主动给该网站打了个电话。谁知,对方告诉他,由于网站的工作疏忽,将这台电视机的 售价少写了个“0”,故而已经撤销了这张订单。放下电话,丁先生再次登录网上商城查看详 情。他发现,此时这台电视机的售价果真如网站工作人员所说改成了 135200 元。 尽管丁先生认为网站方面的解释并非托词,但经常在网上购物的他却由此产生了疑问: 这网上订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既然自己订货

14、在先,网站方面的价格更改在后,那么对方 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订单?丁先生希望通过自己这次特殊的购物经历,帮众多网上购物的 消费者讨个说法。 专家观点 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法律部主任余爱国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只要网上订单中有关商品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内容清楚明确,就构成了一份 在网上发布的要约合同,它同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 当然,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网站工作人员的输入错误,导致商品售价前后 相差十倍之多。对于这张订单,商家可要求将其视为重大误解合同,会同消费者到当 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后,方可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但该网站撤销订单的方式完 全是一厢情愿,不符

15、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流程,其网站有关撤单的法律声明则属限 制一方权利的不平等条款,应被视作无效。 3 / 6 精品文档可编辑版 5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 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 500 公吨,每吨 545 美元 CFR 中国口 岸,8 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 日复到有效。 ” 德福有限责 任公司于 17 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 美圆 CFR 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 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 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 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

16、责任公司于 19 日复电: “接受你 16 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德商 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 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15 分) 参考答案: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 16 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 17 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 16 日发盘,而应接受日发盘,而应接受 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 17 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的字样,等于对方 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6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 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 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