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丶法国丶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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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法国、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美国、法国、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一)美国 美国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是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 并 根据对外投资的发展适时调整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在 1918 年开始实行税收抵免 政策,分国计算抵免限额,是实行该政策最早的国家。但分国限额抵 免法不能使纳税人来源于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再抵免, 不利于 企业海外经营。因此,20 世纪 60 年代初至 70 年代中期,美国实行 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选择制, 为从分国限额抵免法转为综合限额抵免 法设立了过渡期。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

2、分 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 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并且 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 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 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 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 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 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多层间接抵 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 2 年,或 向后结转 5 年抵免。 2.延迟纳税与 CFC 法规。 为了支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 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美国自 1954 年起对本 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 即对公司未汇回

3、 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 这实际上等于进行国外资资的公司从政府 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税负。但该制度 在刺激对外投资的同时, 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 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以逃避美国税收。1961 年, 在经济萧条和联邦财政赤字增大的压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国会提出 税收修正案,建议中止实行延迟课税。1952 年,美国国会通过 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 F 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 (以下简称 CFC)概念。F 分部条款规定,CFC 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 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 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

4、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 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 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 配的所得, 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CFC 法规取消 了对消极所得和国外基地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方式获得的经营所得使 用延迟课税的规定, 这样做既考虑了对外投资公司的税负以及国际竞 争力的问题,也考虑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3.在税收协定中不列入税收饶让条款。美国认为税收饶让的实施 会影响资本输出中性,冲击美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引发就 业机会的国外转移,造成资金和人员境内外的非正常流动,使资源得 不到最佳配置。因此,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 款。 4.经营性亏

5、损结转。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 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 3 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 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也可向后 5 年 结转,抵消以后 5 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 受的损失。 5.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 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 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 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二)法国 (二)法国 1.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税。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 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196

6、5 年,法国政府颁布的一项法律规 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 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 公司,其持股的公司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 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国认为,对对外投资企业的境外积极 所得实行免税法,不仅体现了对所得来源国税收主权的尊重,而且能 使本国居民企业在其境外所得来源国与当地其他企业承担同等税负, 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和境外投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免 税法的采用有效地减轻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负, 促使法国拥有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例如雷诺、雪铁龙等有名的跨国公司, 另外,许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安置在法国,这都与法国在 对外

7、投资所得税制上采取以免税法为基础的资本输入中性模式有不 可忽视的联系。 2.财务合并制。为了防止因避税而到境外投资,法国采取财务合 并制,对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三分之一的情 况,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证明 其投资是以当地市场销售为主,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海外子公司 则按综合利润纳税。 3.税收抵免。法国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给予 税收抵免,在法国和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 得到政府允许后,可抵免国外投资所得已缴纳的预提税。 4.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39 条规定,进行海外 投资的企业每年 (一般不超

8、过 5 年) 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 期满后将准备金按 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三)日本 日本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之一是, 采取了体现资本 输出中性为原则的税收抵免法。与美国相比,美、日两国税收抵免法 的共同之处为在国内法中均有对间接抵免适用性的规定, 如持股比例 和持股时间的要求。不同之处主要有:综合限额的计算。美国采用 分类的综合限额抵免,日本则采用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 做法是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 这样可增 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税收饶让抵免。在日本的国 内税法中规定有税收

9、饶让条款,以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对发 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 视为 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 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 抵免对象。 特色之二是,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 海外经营风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 力。日本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 1960 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 备金制度、1971 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 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以及 1980 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的对外直

10、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核心内 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 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 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 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 若未损失, 该部分金额积存 5 年后, 从第 6 年起, 将准备金分成 5 份, 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 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一方面缓 和了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亏损,走 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隐性地提升了 FDI 所得的水平。 日本也制定了延迟纳税与 CFC 法规。日本国内税法规定,日本 的征税权不涉及外国子公司所

11、得, 对在境外已按当地法律注册的子公 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对本国股东取得的股息则征 税。 为防止国外子公司留存利润以逃避税, 日本于 1978 年采用了 CFC 法律,规定对于一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将其留存金按国内股东的持 股比例计算,与该股东的所得合并征税。这部分股息适用外国税收抵 免,从国内股东的法人税中抵扣。 取得的成效 税收政策刺激了对外投资需求的增大, 带动了对外投资数量的增 长,可以说,间接促进了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 20 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但当时的对外投资并 不多。一战破坏了欧洲国家经济,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欧洲国家 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其对外投

12、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 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 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 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美国的重要国策,政府开始对其给予一 系列的优惠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增强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力, 使得美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 从而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 出国。当前,在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以及“如何为增强 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至今仍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 要命题”。的有利环境下,美国的对外投资始终遥遥领先。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于 1951 年对印度电缆制造技术的合作, 整个 20 世纪 60 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非常缓慢。20 世纪 70

13、年代 以后, 日本经济面临产品过剩和资本过剩、 海外市场和资源供应问题, 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要把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到对外经济战略地位, 开 始实施一系列政策, 其中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海外投资亏损准 备金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与其他政策的配合无疑给对外投资企业注 入一支强心剂, 仅 1972-1980 年间,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高达 320 亿美元,是前 20 年总和的 7.3 倍,对外直接投资 32集中于制造业, 并且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的 67.8%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反映了日本 出口替代效应在增加,带动了国内剩余产品和设备,转移国内过剩的 资本,实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截至 200

14、2 年底,日本对外直接投资 存量已达 3315.96 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经验总结 经验总结 1.建立较为完备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制度。跨国公司的对外投 资活动引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 导致国际重复征 税, 显然不利于境外投资。 因此, 建立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或免税制度,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现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负公平目标,是各国对 外投资税收政策的首要内容。美国作为采用税收抵免制度的代表,通 过其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了跨国所得的纳税对象、分类综合 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等内容,既维护了本国税收管辖权, 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

15、益。 但就所得来源与费用分摊而言, 美国具有世界上最严密的所得来。 源与费用分摊规定,美国发生的费用抵消来自美国以外的所得,使得 美国公司可使用的抵免额减少,降低了税收抵免制度的整体效力。而 对于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代表法国而言,根据 1990 年欧共体部长 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不同成员国母子公司适用共同税制的指令”,成 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 但成员国可拒 绝扣除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持股有关的费用, 按母公司所收股息的一定 百分比来确定,通常不得超过所收股息的 5因此,法国仅对来自合 格子公司的 95的股息实行免税,而将其余的 5%留给法国征税,这 就取代了确定国外来源所得的

16、费用分摊。 这使得以资本输入中性为原 则的免税法在增强资本输出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涵养税源以及行政效 率较高等方面具有优势。 2.采取目标明确、多种方式的税收鼓励措施。税收抵免法和免税 法主要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此外,各国根据不同目标,采取了多种 方式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廉价劳动力的发展 中国家建立生产基地, 美国采取对本国产品国外加工的重新进口免征 关税;为了帮助对外投资企业防范海外投资的风险,法国、日本等国 建立了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激励企业的海外再投资,美、 日等国采取延迟纳税制度等。 3.防范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鼓励对外投资并不是无原 则的,各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对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 国际避税的现象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例 如,美、日等国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延迟纳税制度避税而制定的 CFC 法规、 美国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建立的对境外机构亏损的追补机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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