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与GP的优先与劣后退出收益分配(最新-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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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P 与 GP 的优先与劣后退出收益分配 (2012-09-12 17:44:49) 转载 标签: 杂谈 我国本土 VC/PE 投资机构的募资模式及投资风格开始发生快速的改变, 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VC/PE 发展路径。近期,清科研究中心 观测到,一些 PE 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 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 “结构化概念”, 将 LP(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 伙人)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借鉴结 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 LP,出资比例 3:1,GP(General Partner,一般合伙人)在基金中出资

2、 1.0%,每年收取管理费 2.2%。投 资项目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为: (1)先返还优先 LP 本金,优先 LP 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 LP 分配 出资额 50.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 LP 本金; (3)返还 GP 本金;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 LP 和 GP 分别按 30.0%,45.0%,25.0%分配。 从结构来看, 劣后级 LP 和基金的 GP 为优先级 LP 提供了 “安全垫”, 使其可以先行收回投入的本金, 并获得出资额 50.0%的投资回报。 然而, 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 LP 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 两类出

3、资人所承担风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劣后 LP 在剩 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大比重,而 GP 则将以 1.0%的出资在剩余投 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 25.0%的份额。 假设基金规模为 5.00 亿元人民币, 采用上述三类出资人出资结构, 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计算, 分析优先 LP、 劣后 LP 和 GP 在不同的基金回报 情况下各自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 基金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获取的投 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 (2) 优先 LP 投资回报倍数 : 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 水平下,优先 LP 将获得的投资

4、回报倍数; (3) 劣后 LP 投资回报倍数 : 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 水平下,劣后 LP 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4) GP 投资回报倍数 : 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 下,基金 GP 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人回报水平随着基金回报倍数的增长而增 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 (1) 优先 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 1.11 倍时, 优先级 LP 即可收回本金并获 得 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 LP 和基金 GP 取回本金后参与分配 剩余投资收益。与其他两类出资人比较,优先 LP 获得投资收益较早, 但随着基金投资收益的增长,其回报

5、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两类出资人;与 基金回报倍数比较,计算结果显示,此类 LP 自身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可 能超过基金整体水平。 (2) 劣后 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 1.11 倍时, 劣后 LP 可以开始在日后的项 目退出时逐步取回自己的本金,并在基金回报达到 1.36 倍时收回所有 本金;在基金回报倍数接近 1.90 倍的时候,此类 LP 自身回报倍数将开 始超越优先 LP 以及基金整体水平,但将不会超过 GP 回报水平。 (3) GP: 当基金整体回报达到 1.36 倍时,GP 可以开始收回投入的本金。由 于出资比例较小,从开始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起(即基金回报达到 1.37 倍左右时)

6、, GP 自身获得的回报倍数即高于优先及劣后 LP, 甚至高 于基金整体水平。此外,随着基金整体回报的增长,GP 投资回报倍数增 速是三类出资人中放缓最慢的一类。 出现此类创新型的投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归因于不同情况下的 LP、 GP 风险、 收益诉求, 主要针对有意愿参与 VC/PE 投资但风险偏好较低的 投资人。 当然, 在所承担风险相对降低的同时, 其获得回报也相应减少。 对比这一创新模式和传统的 80/20 投资收益分配模式(本文中所指的 80/20 模式投资收益模式为先返还 LP 本金, 再将其他投资收益按 80.0% 和 20.0%分配于 LP 和 GP 的分配模式。),创新模式下,优先 LP 可以尽 快收回本金并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基金整体回报达到某一 水平后, 此类 LP 的回报将低于其在 80/20 模式下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 GP 方面, 在创新模式下推迟参与基金投资收益分配, 但一旦其开始参与, 所获得投资收益将显著高于 80/20 模式下获得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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