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编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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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 1.1 增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许可建筑许可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

2、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建筑工程承发包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同投标协议连同投

3、标文件一并提交;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 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

4、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3)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2 -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

5、险费; 二.二. 增增合同法 合同法 1.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 2)干预措施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

6、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建设用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7、 批 准 ,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下 列 建 设 用 地 ,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D.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8、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3.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3 -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

9、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以退还保险费; 4)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均属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险责任开始后,投 保人要求解

10、除合同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 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 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保险人承担; 5)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11、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的除外; 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费。

12、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未 交足二年保险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13、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4)税率分为: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全额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超额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流转税、所得税所得税、财产税财产税、资源税资源税和行为税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五种。 - 4 -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1.2 建设工程造价

14、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有效期为四年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5、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处罚执行完毕执行完毕之日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处罚决定之日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三年的; h)被吊销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三年的; i)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 60 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每 3 年检验年检验 1 次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无工作业绩工作业绩;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业务岗位的;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 以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的;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涂改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和转借专用章转借专用章的;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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