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编号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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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 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 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 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 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 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 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 2014 年以来, 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 : “1039”、 “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 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 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 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

2、申报”、“市场采购” 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 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 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 0139),是指 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 5 万美元以下(含 5 万美元), 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 对于这类商品的出 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 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 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

3、境的单价超过 5000 元的照相机、 摄像 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 20000 元, 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 5000 美 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海关监管代码 1039,即,即“市场采购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单票报关单商 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 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 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 街)内采购的出口商

4、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 1039),申报出 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 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 地,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 15 万美元。 1 个集装箱内几 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 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 单货值不能超过 5 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 15 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 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 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 号文件内容:

5、一、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 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单票报关单商品 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 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的商品。 二、 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 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 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

6、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 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 关总署令第 221 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担责任, 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 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 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海关依托市 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 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 “发货单位”栏除应

7、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 “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 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 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 息。 六、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报关单随附的 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 10 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 (一)对符合规定的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 (二)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 价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一)属于出口

8、货物通关单管理的; (二)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三)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 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 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商品 出口手续。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应当 主动报告海关。 八、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 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出口手续, 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九、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 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出境地海关

9、负责市场采购贸 易商品出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购地海关是指经认定的商品城、专业市 场和专业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 本公告中的市场集聚区是指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 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十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 采购”,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 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内容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 涵盖市场采购贸 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 及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公布后正式实施, 具 体实施日期由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10、由杭州海关负责制 定实施。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 6 个月 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即,即“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 自2014年8月1日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简称“保税电商”。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 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

11、之间通过电子 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 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发展。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 来保税模式在监管方式上有可能和其他模式有所不同。 进一步 肯定了保税合法跨境电商的地位是不可取代和挑战的, 是未来 跨境电商的扶持和发展方向。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 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 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

12、个人或电子商务企 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 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 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 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 仓储和

13、物流等数据。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即,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海关总署曾发布 2014 年第 12 号公告表示, 为促进跨境贸 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 方便企业通关, 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因为跨境电商有着小额多单的特点, 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 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负担过重。跨境电商 B2C 企业,在物流 上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报关主体是邮政或 快递公司,该块贸易都没有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新增代码将跨 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有利于规范和监

14、管。 总署公告201412 号文件内容: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 方便企业 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 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 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通过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 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 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 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 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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