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编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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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 设 部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 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 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 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此页无正文) 文件 - 2 - 主题词:工程

2、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 3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 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 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 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

3、质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 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 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 其基准 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 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 省投资

4、,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 励监理人。 - 4 -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 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 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 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 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 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 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

5、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 量增加或减少的,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 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 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 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 - 5 - 府价格

6、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 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 设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 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件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6 -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建

7、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 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 内容 (附表一) 。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 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 )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 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

8、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 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 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 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规定的施工阶 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 - 7 - 务收费基

9、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 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 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 目的实际情况,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 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 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 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 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

10、全部计 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 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 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 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 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 以签订工程监理 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 有缓配设备的, 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 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 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

11、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 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 8 -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 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 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中查找 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 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 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级)0.85

12、;较复 杂(级)1.0;复杂(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 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1m 以下的为 1; 海拔高程 20013000m 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 为 1.3; 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 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 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 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 费总额的 70%。 1

13、.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 - 9 - 担的, 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 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 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的 4%6%向发包 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 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 监理人协商确定。 - 10 -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 他矿种采

14、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1 等级工程特征 I 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 井工程; 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 4. 矿田地形为 I、II 类,煤层赋存条件属 I、II 类,可采煤层 2 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 采矿工程; 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 6. 矿体埋藏垂深大于 800m, 斜井筒斜长10

15、00m, 表土层厚度300m ; 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 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 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 铀矿采矿工程。 2.2.2 选矿工程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2 等级工程特征 I 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 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 选煤厂工程; 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I 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 选煤厂、水煤浆制

16、备及燃烧应 用工程; 2. 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加工冶炼工程加工冶炼工程 - 12 -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 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3.2-1 等级工程特征 I 级 1.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2.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 3.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 4.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 5. 针织、服装厂工程; 6.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 7.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 程; 8. 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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