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日常使用中的涉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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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日常使用中的涉税规定 发票日常使用中的涉税规定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 易犯错误。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 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 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 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

2、供 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 企业已列入成本, 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 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 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 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 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 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

3、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 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 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

4、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 知(国税发2009114 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 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 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 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

5、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 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 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 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 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公司班

6、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 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 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 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 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 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

7、非正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 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 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 扣。 7、外贸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问题】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

8、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 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 号)规定,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 号文件规定,对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 号文件规定,对于外 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 可凭

9、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 证抵扣期限,由 90 天调整为 180 天。那么,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 180 天内及时进行认证, 并按上述两类情况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二是对于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审核,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

10、税有关规定办理外贸 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8、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 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11、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 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 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9、航空运单能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经常有出差人员购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这种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 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 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 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

12、客购票 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 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 程单的验真途径。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 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 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 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 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

13、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 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 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 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 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 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 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在规定的期限认

14、证抵扣, 购买的不是不 得抵扣的货物等),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开普通发票, 除农产品发票、 运输发票、 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1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问】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 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 税函1995292 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 失的专用发票,减

15、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 对发生被盗、 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必须要求统一在 中国税务报 上刊登 “遗 失声明” 。 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 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 代收取“挂失登报费” ,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 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 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 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 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 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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