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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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来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任务。检察机关如何找准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定位,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然而,对于正在探索施行期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2、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进行试点工作。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5种类型。xx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

3、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已经在实质上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中剔除,由公安机关执行,可以认为是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难以管理、难以矫治问题的解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充分贯彻,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增加和谐因素、降低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律意义 (一)社区矫正法律

4、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可以说任何司法权力的设置以及制度的构建都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权力,同样适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则。由于多年来,我国刑罚执行方式以监禁刑为主,而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从试点工作到现今只有十余年,很多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如何保证不滥用权力,如何确保公正执法,还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即充当了这样的监督角色,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其法律监督职权,规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从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

5、公平正义。 xx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中提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和非监禁刑罚正确执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除合法性监督外,还包括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保障社区矫正帮教管理,推动教育改造的质量提升,实现刑罚目的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一)立

6、法保障不足,操作规范不全。 由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模式,试点的做法及探索形成的有关工作机制可能突破了现行法律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法律依据的不足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制度正式确立的步伐。当前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笼统规定,以及司法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发通xxxx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规定。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

7、实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和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但对社区矫正和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具体实施程序少。实践中,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权,但对于具体监督方式以及监督后果具体规定少。体现出现行检察权的程序性配置的明确性不足,降低了监督权能的操作性。 (二)检察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要对社区矫正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前提是要有一套统一的周详合理的矫正程序。目前尚须完善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下发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8、,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等规定须进一步完善。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不足。 检察监督手段的非强制性和介入机制的缺乏,导致了监督力度弱化。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采取走访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等方法来发现问题,履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上述的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协助和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

9、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通知纠正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相应的执行力,仅属于督促纠正权,其本身无强制力保障,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如果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话,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xx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问题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很有可能得

10、不到解决。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是事后监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提出异议,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事实上导致了监督效果被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 (四)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缺乏,工作量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日益增多,但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检察监督队伍状况尚不能完全适应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每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

11、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检察机关没有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而是由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而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历来多是老弱病人员。有的虽然指定公诉、侦监或综合部门兼职这一工作,但由于这些部门主营的业务不是刑事执行检察,往往得不到应有重视,缺乏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导致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的盲区。这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依法公正地开展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面临着体制瓶颈的制约和障碍。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被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现在工作主体矫正机构和社区矫

12、正人员一家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被矫正对象的认同,制约目前矫正工作权威性的树立。 四、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的立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作明确规定,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因此,为了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实施,要尽快制定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强化检察

13、机关的监督力和权威性。应完善刑法及刑事诉讼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通过对缓刑类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和增设社区服务刑等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地位、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与范围,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增加假释和缓刑前调查制度和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等制度,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当前实际需要。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督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快规范管理的步伐,保证检察权与执行权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平等对话。为改变检察权过于被动的局面,切实

14、加快刑事执行检察的规范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司法解释方式,通过联合解释途径,与执行权一同制定相应管理规范,保证检察监督不受阻碍地进入刑罚执行活动,在一套规范中同时健全有关执行程序和监督介入程序,有效地衔接不同刑罚执行方式,预防低位法规的过多出台,超越和架空基本法律,统一和简化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二)规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以保证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衔接。这里主要指法院在审理依法或可以对被告

15、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案件中,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二是在矫正对象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加强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文书传递工作,及时核对矫正对象名单,以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在日常监管中的衔接。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落实好监管小组,落实监管、帮教工作,对于矫正对象迁居或请假离开居住区域的,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要协同办理相关手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管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正确实施。(三)构建网络化监控体系,拓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监管场所的检察,主要围绕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是否规范展开,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往往数量较少或是兼职。这一现实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随着轻缓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的发展和社区矫正扩大的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将会呈上升趋势,目前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人员配置将不能满足这一变化。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相关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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