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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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 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 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 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 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

2、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 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 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 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

3、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 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 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 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

4、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1,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 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 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 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 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 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

5、实 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 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 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 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 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 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

6、转移。 第二章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 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 的占有。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 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 返还义务。 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 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 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

7、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1 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 在占有物 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2,3,(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 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 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 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 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 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 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直接占有人是

8、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控制而 实现管领力。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 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 占有无此效力。 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 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若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 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 段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

9、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 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 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故意避免他人发现之占有。隐 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隐 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 而为的占有。 区分

10、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 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 权变动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 106 条)。 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 (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 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 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 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善意占有 人则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 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

11、毁损灭失其赔偿不足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 244 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 (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 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4,管领之占有。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 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 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下列效果:因占有标的物 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 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

12、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 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 (2)占有之事实推定。没有相反证明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 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 三、占有之保护 占有是法律承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 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 时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占有 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3.

1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可能 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 (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 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碍其占 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二是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 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 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 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 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如返还之利益不足补偿

14、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不足部分有 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 第三章物权总论 一、 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 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 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 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 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

15、动方式不同。 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 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5,二、 物权的效力 (一)一般效力 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 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 对物支配力。 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 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 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 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

16、的,债权不能对抗物 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 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行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 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 发挥作用。(2)对正在进行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 (二)特别效力 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 “四效力说”中的还有: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一物上再有相同物权。如一房屋不能有两个所有 权,也不能有两个相同的抵押权。 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无论辗转归于何人,物权人仍 得对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效力。物权人只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对有 权占有人,依法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最为显著的证明是善意取得制度。 (稳爷并不同意这两点) 三、 物权法的三项基本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意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制的原则。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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