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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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证券法 讲座,主要内容,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和主要特点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 证券法修改的 基本背景和主要特点,两大关键词,规 范 发 展,三次审议,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四个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五大焦点问题,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六大方面,调

2、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 。 五、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券衍生品种。 六、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

3、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1、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 (第10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 (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2)保荐人的义务 (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e,4、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4、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S h e n z h e n S t o c k E x c h a n g e,(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2)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3)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

5、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5)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2、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过程分离。 (1)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2)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 以及终止上市; (3)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3、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6、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告文件中。(第54条),e,5、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1)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3)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S h e n z h e n S t o c k E x c h a n g e,6、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1)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3)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其后

7、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4)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1、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1)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2)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2、完善禁止“市场操纵”的有关规定(第77条) (1)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关条款的操作性。 (2)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e,3、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第19

8、9条) (1)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2)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3)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4)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4、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1、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2、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193条) 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修改

9、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第67条) (1)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2)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 (4)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5)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6)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e,(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1、增加收购

10、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88条) 3、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 (第88条),4、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 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购人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5、将豁免要约收购的范围限定为通过协议收购方式。(第96条),6、延长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不得转让股票的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在上市公

11、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8条),(六)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民事赔偿责任,1、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3、 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侵犯投资者权益。 4、放宽“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七)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为市场发展创新预留了广泛空间,1、为多层次市场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39条) 2、放宽对交易所交易限制。(第40条) 3、解除金融期货限制。(第42条) 4、解除融资融券限制。(第36条) 5、解除对T+0交易的限制。,(八)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地位,赋予更多市场监管权限

12、,1、证券交易所重新定位。(第102条) 2、审核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3、加强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第115条) 4、明确交易即时行情的权属。(第113条),(九)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1、取消分类管理模式。 2、增设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标准。 3、对证券公司高管增设了积极任职资格。 4、加强行政审批。 5、加强行政监管。 6、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的监管力度。 7、建立强制资料保存制度。 8、增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十)增加行政监管权力,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1、相关场所现场检查; 2、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 ; 4、查阅、复制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和封存交易记录等资料; 6、冻结、查封银行账户; 7、限制证券买卖; 8、市场禁入。,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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